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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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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胡好像忘提了中国三大运营商都是国企,是不是应该追查相关官员责任?老胡毕竟只是传声筒,你能指望他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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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str中文用户可能比想象中多,在长毛象上nostr:npub1gf4k2xanjv4gdx3s5ujcztj3cxje7ck49py3n8v55mapuwet7alqpd3kcv 的关注者显示为1k,nostr:npub1w38zfdyj6nfpru873f3jgh38zvfyq0dahs0wduyk6g9s28tfl38s4u5xp4 在Nostr上的关注者数量目前为663。两边当然都不算大众,但并不是我一开始想象的长毛象压倒性的用户数量差距,至少不是长毛象近80万月活用户与Nostr在4万左右周活用户的巨大差距。

社群功能基于NIP-72,目前来看Freefrom与Damus并不支持。Amethyst与noStrudel是支持的,有希望参与的朋友可以使用这两个客户端。Mod主要权利好像只有审核发帖,我会尽力做好这份工作。

以为是放了,原来如同赵紫阳,刘晓波式的监禁了起来。这么个女孩,既不是政治犯,也没干伤天害理的事,正义迟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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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冬天,连花清瘟又来了。

网上出现多篇文章,其中包括一些媒体发文,称“连花清瘟防治甲流优于达菲”。

这种齐刷刷的在网上一起出现的文章,是不是连花清瘟投放的以软文形式出现的广告?如果是的话,这样进行“拉踩”,是不是已经涉嫌违法?

根据《广告法》第13条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连花清瘟防治甲流优于达菲”,算不算是对达菲的一种贬低?

根据《广告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连花清瘟防治甲流优于达菲”,是不是在将连花清瘟与达菲这两种药品进行比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连花清瘟防治甲流优于达菲”,是不是会让人认为,得了甲流以后,应该选择连花清瘟,而不应该选择达菲?这算是在损害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吗?

连花清瘟防治甲流真的优于达菲吗?

在多篇介绍连花清瘟的文章中,有这样一段话:“早在2009年甲流期间,北京佑安医院等9家三甲医院就联合开展了‘连花清瘟治疗甲型H1N1流感循证医学研究’……研究结果得到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论证会的一致认可:H1N1病毒核酸转阴时间,连花清瘟与达菲相当;体温起效及体温缓解时间,连花清瘟优于达菲;连花清瘟可有效缓解咳嗽、咽痛、乏力症状。”

我在网上搜索,没有找到这个“连花清瘟治疗甲型H1N1流感循证医学研究”的详细资料,只在一篇文章中有这样的介绍,“2009年甲流疫情期间,全国9家研究单位共同开展的‘连花清瘟胶囊治疗甲型H1N1流行性感冒’的循证医学研究表明,……该研究论文发表于2011年,中华医学杂志英文版。”

这样看来,多篇文章所称的“连花清瘟防治甲流优于达菲”,来源于这篇发表于中华医学杂志英文版的论文。

但是,要说论文的话,达菲是在国际顶尖医学期刊《柳叶刀》上有发过论文的,比如2014年3月,《柳叶刀-呼吸内科》上刊文,称经过对近3万份H1N1住院患者的数据分析,达菲能将流感的死亡率风险降低19%。

甲流是自限性的疾病,只需要多喝水,不服用任何药物,轻症也大多能在发病后一周自愈。也就是说,轻症其实不治也行,要治疗的是重症。

如果要得出“连花清瘟防治甲流优于达菲”的结论,是不是更应该从重症的治疗,以及降低死亡率风险上进行比较?但现在,医院在治疗甲流重症时,用达菲更多,还是用连花清瘟更多?

达菲曾经被国际公认为最有效的治疗流感药物之一。现在,凭借“专家论证会的一致认可”,以及发表在“中华医学杂志英文版”的一篇论文等,就得出“连花清瘟防治甲流优于达菲”的结论,是不是不够严谨?

获得诺贝尔奖的屠呦呦发现的青蒿素,拯救了全球无数人的生命。

既然有“连花清瘟防治甲流优于达菲”这么重大的发现,可不可以到更有影响力的刊物上发表?让全世界更多的医生看到?

早在1999年,达菲就已经在美国完成三期临床,通过美国FDA认证。根据媒体2020年的报道,连花清瘟“在美国进行的针对流感的临床试验二期病例收集已完成”,但这么多年过去了,进展如何了?三期临床,有开始了吗?

如果连花清瘟防治甲流真的优于达菲,那当然是一件好事。但是,从现有一些证据来看,至少这个结论是不够严谨的。

如果这些声称“连花清瘟防治甲流优于达菲”的文章,是连花清瘟投放的软文广告,这种用一个不够严谨的结论,来宣传自己贬低同行,这样的“拉踩”,是不是已经涉嫌违反《广告法》和违反《不正当竞争法》了?

如果这些文章与连花清瘟无关,而是有媒体主动替连花清瘟报道,这样的报道是不严谨的,容易对公众产生误导,也有损媒体的形象。用粗鄙一点的话来说,这样的媒体,真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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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1月7日,著名律师李树亭在微博发布信息,称“历经半个多月的耐心等待,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申请终获北京市司法局批准……律师执业证书的注销,意味着从此以后,我就彻底脱离了爱恨交织的律师行当。”

此事引发行业热议,其中重要原因是因为李树亭律师曾是“聂树斌案”的申诉代理律师。

聂树斌案无疑已经写进中国法治史。2016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作出了《聂树斌故意杀人罪一案再审刑事判决书》。法院宣判,聂树斌无罪。

这个历经21年漫长等待的冤错案件,终于在2016年岁末尘埃落定。2005年,聂树斌案首度曝光于公众面前。此后,众多律师、学者、媒体记者为案件平反昭雪,开始了一场11年的接力长跑。

2016年12月份,一场关于“聂树斌案平反的研讨座谈会”也在北京召开,包括李树亭律师、陈光中教授在内,多位推动聂树斌案平反的学者、律师、记者代表,出席。

众人在座谈会上呼吁:希望聂树斌案平反能够惩前毖后,“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让类似悲剧不再发生;希望聂树斌案留给“中国司法的良性遗产”能够得到持续利用和发展;希望正义永远不会缺席,并且正义不再迟到!

当时,李树亭律师现场发言,讲述了办理聂树斌案办理的背后故事和感想。法度研究院公号在此进行发布,希望公众铭记每一位为中国法治进程作出贡献的人士。

口述:李树亭(聂树斌申诉案代理律师)

聂树斌案平反,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的结果。

作为代理律师,我阅卷比较充分,包括聂树斌案、王书金案复查阶段的20多本卷宗,以及在聂树斌案再审阶段,山东高院复查又形成了18本卷宗。我阅读了聂树斌案和王书金案的全部40多本卷宗,目前除了山东高院、最高法的几位法官,还有几位检察官以外,没有人比我阅读得更详细。所以,我对这个案件的事实把握得比较到位一些。

在山东高院复查聂树斌案阶段,我对河北高院对王书金的审理也提出了异议。为什么呢?王书金供出了5起强奸杀人的案件,有一个是杀人未遂,4起都是强奸之后把人杀了。这4起中,河北高院只认定了两起,但是另外两起,包括王书金供述的在石家庄玉米地里犯的那一起,没有认定。

河北高院在证据认定上采取了双重标准,同是王书金的供述,也没有王书金的物证、DNA、个人物品来支持,你把其中的两起强奸杀人认定了,另外两起不予认定,在证据认定上选择了双重标准。

实际上,我在山东高院复查代理中也说得很明白,王书金是聂树斌案中新出现的证人,他所供述的在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作案的情节或者细节,无论是从作案时间、作案过程、受害人的衣着、相貌,以及抛弃衣物的地点、隐匿性细节、一串钥匙等等,更符合案件的事实。

包括2016年我们向再审合议庭作申诉意见的时候,胡云腾大法官就问我,你确定王书金是真的杀人凶手吗?我说我不是这样认为,我只是认为王书金供述的强奸杀人的作案情节,比聂树斌供述的,更符合案件已经呈现出来的客观事实。现在也没有直接的物证来证明这案子就是王书金做的。

最高法院的判决是非常智慧的,为什么呢?判决书直截了当地说王书金的案件不在审理范围之内。言外之意,即使完全抛开王书金案的因素,聂树斌案同样是站不住的,同样应该平反昭雪,宣判无罪。

我之前也说过,聂树斌案可以说漏洞如筛。虽然我们在代理过程中跟山东高院签过保密协议书,但是在一些重要的事情上我确实站出来说话了,包括发现聂树斌在这些法律文书上的签名,在执行笔录上的签名,多处都非他本人所签。我在阅卷时看见他自己签名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特点,聂树斌的聂字,这个“耳”字的竖线是一拉到底,把“双”字隔成两个“又”。我当天就把非他本人签名的这些资料拍照,求证他的母亲和他的姐姐,她们说非他所签,当时我就把这个笔录申请司法鉴定了。实际上山东高院已经对全部案件的签名笔记和手印都委托相关的司法机构作出了鉴定。

在再审阶段,程序性的问题我没主要说,主要是侧重于实体方面的。最高法院最后的判决书里,基本上对我们提出的实体方面问题,一一作出回应,基本都采纳。但是,不支持我们提出的故意隐匿证据。为什么?因为我没有人家“故意”的证据,只有人家自己承认的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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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越来越相信真正的多元化不是让说什么不让说什么,而是让个体自己去看自己相信的,嗤那些自己不信的,除了个体自己还有谁应该替个体辨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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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聊聊硬件,是软件外我感兴趣的话题,当然这两者相辅相成。

苹果标准化了我们今天手机的几乎一切,正反插的接口,指纹识别,全面屏等等不一一赘述,我们今天在市场上能买到的手机有这么好的质感是要感谢苹果的。今天我已不再使用苹果手机,也不会推荐身边的人用。应该说如果我们考虑只能使用预载国行系统的手机,那推荐给不熟的朋友苹果恐怕不是第一也仍是第二,只因苹果长时间保持了对隐私保护的追求,而国行(安卓)手机是没有隐私可言的。

我眼中的完美手机是什么样,我可以很准确的描述,是预载Lineage OS并使用高通芯片的三星旗舰手机,这样的手机我会推荐给任何人购买,这样的手机并不存在。在现实因素下我只能退而求其次选择谷歌手机,虽然谷歌手机搭载三星的芯片在能耗上有相当劣势,但至少我们可以很容易的刷入Lineage OS,即便是预载的Pixel UI我认为在设置合理的情况下也有与苹果手机相当的隐私保护能力。至于为什么推崇Lineage OS,我想所有热爱软件的人,尤其是有自由洁癖的人应该都和我是一样的。

本来想继续说说一些具体偏好,码字中发现这个话题实在太大不是一条微型博客可以讲清楚的,也怕写的太潦草有损品质还是以后再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