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推特是因为危及用户的隐私安全、人身安全而被美国封禁,我是支持的,这在任何国家都应该受到处罚。但我记得李开复之前对tt事件的评价:
1)中国对于想进入中国的外国互联网公司需要如何符合法律法规,描述的非常清楚(合资公司、ICP证、服务器在中国、内容等)。愿意守这些法律法规的可以申请。谷歌就是这样进来了。2)当谷歌后来觉得不愿意守这些法律的时候,它就决定退出了。3)美国处理TikTok并没有给出需要做什么才能继续运营,对于美国对它的控诉也没有提出任何证据,强迫收购+只给45天+还要收中间费,这些都是和谷歌不可比,更是不可思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