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不成,还想“抄家”!大爷卖菜赚21元,被罚110000元。未缴罚款,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判了
洛阳西工一位卖菜大爷怎么也没想到,自己辛苦一天,骑着三轮车赚来的21元微薄利润,竟会招来11万元的天价罚单。
更令他绝望的是,因无力缴纳罚款,执法部门竟申请强制执行。这起“天价罚单”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让我们不禁反思:执法过程中,如何做到既维护法律的尊严,又体现人文关怀?
一. 案 例 回 顾:(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采用化名,略作改编)
年过六旬的王大爷是洛阳西工区一位普通的农民,为了补贴家用,他每天都会骑着三轮车,到附近的小区售卖自家种植的蔬菜。
2023年9月的一天,王大爷像往常一样,早早地来到小区门口摆摊。他带来的蔬菜新鲜水灵,价格也比市场上便宜不少,很快就吸引了不少居民前来购买。“大爷,你这菜好啊,看着就新鲜!”一位大妈一边挑选着西红柿,一边和王大爷唠着家常。
“那是当然,都是我自己种的,没打农药,放心吃!”王大爷憨厚地笑着,脸上的皱纹仿佛盛满了岁月的痕迹。
然而,就在王大爷的生意做得正红火的时候,几名身穿制服的执法人员突然出现在他面前。“我们是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你涉嫌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请配合我们接受调查!”其中一名执法人员严肃地说道。
王大爷顿时慌了神,他一辈子本本分分,从未做过违法的事情,怎么就突然成了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罪人”了呢?原来,执法人员在对王大爷的蔬菜进行抽检时,发现部分蔬菜农药残留超标。
按照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对王大爷做出了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11万?这可是我辛辛苦苦攒了一辈子的积蓄啊!”听到这个天文数字,王大爷顿时瘫坐在地上,老泪纵横。
王大爷靠着卖菜,每天的收入也只有几十块钱,11万元的罚款对他来说无疑是天文数字。由于无力缴纳罚款,执法部门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二. 案 例 分 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执法部门对王大爷处以11万元罚款是否合理,是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即罚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在本案中,王大爷虽然存在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但其主观恶性较小,且销售金额较低,仅盈利21元,对其处以11万元的罚款明显过重,不符合“过罚相当”的原则。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也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当事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
在本案中,王大爷年事已高,收入微薄,无力缴纳巨额罚款,并不存在“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情形,因此,执法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执法部门对王大爷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明显不当,不符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且申请强制执行缺乏法律依据,故判决不准强制执行。
三. 案 例 评 论:
这起“天价罚单”事件,最终以法律的正义得以伸张而告终。然而,这一事件也暴露出了一些地方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机械执法、过度执法等,值得我们深刻反思。
在今后的执法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普法宣传,引导群众自觉守法;同时,也要注重人性化执法,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同时,也要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做到法理与情理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