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人治的重要区别:确定性
在谈论法治国家与人治国家的区别时,许多人首先想到的是制度、程序、政体。
但如果追根溯源,这两者的根本分野,其实只有一个词:确定性。
在法治国家,法律的力量来自于它被写下来、刻下来、公开昭示,无论是谁执政,都必须遵循这些成文的规则。
而在一个人治国家,社会的秩序取决于某个人当时的意志、态度甚至心情,充满不确定性。
法治的本质:刻在石上的确定性
人类文明早期就懂得,如果想要社会秩序稳定,必须让法律“站得住”,必须把规则写下来,刻下来,让一切权力都服膺于法律。
最早的象征正是那部刻在石碑上的汉谟拉比法典:法条公示天下,昭示百姓,也限制国王自己的手。
法典上每一行刻文都在诉说:法律在先,裁判在后;若法无明文,不可随意处罚。
这正是法治国家赖以存在的基础。
人治的本质:无限性与随意性
在传统帝制社会,法律从来不是至高无上的规范,至高的是君主本人。权力在君主之手,法只是君主治理的工具。
下面两句话将人治的特质刻画得淋漓尽致: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表达人治模式下权力的无限性。天下土地、疆域、百姓,都是君主的私产,君主对一切拥有最终解释权和决定权。
“雷霆雨露,皆是皇恩”
揭示人治下权力的随意性。君主的奖赏、惩罚、施恩、加害,全取决于君心所向,无需成文法依据。杀是恩,赦也是恩。
即便在中国有《大明律》《大清律》这样的成文法典,其本质仍是君主治民的工具,皇帝始终凌驾于法律之上,可以随时超越条文。
西方的“法中之恩”:法律裁决已定,恩赦仅限刑罚
在西方法治传统中,国王或总统虽然拥有特赦权,但这种赦免权从根本上不动摇法律裁决的确定性。
王室的赦免权
在英格兰,国王确实可以“法外施恩”,用特赦方式免除刑罚,但判决的罪名已由法院确定,不因特赦而消灭。这体现了法律与王权的边界:法律先裁断是非,王权只能在刑罚上宽贷。
总统的赦免权
美国宪法赋予总统赦免权(pardon),总统可在联邦罪行上免除刑罚,但这仅是刑罚层面的恩赐,并不改变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所谓免罚不免罪。
这与东方皇帝随时可以凌驾法律、废判改案、加罪赦罪的模式形成鲜明对比。
确定性与预见性:法治的精髓,人治的风险
法治国家:
法律写下来、刻下来、公布出来。
是非、罪责由成文法和司法裁判确定。
恩赦只是对刑罚的仁慈,不破坏判决的确定性。
人治国家:
规则取决于权力者意志。
皇帝可以随意决定是非善恶、加罪赦罪。
社会秩序充满不确定性,缺乏可预见的安全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