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米塞斯 | 私有财产与道德——《自由主义》第一章(6)(风灵译)
原创 风灵之声 风灵
作者:米塞斯
翻译:风灵
译者注:本书为米塞斯1927年出版的《自由主义》。首版为德文版,后于1962年翻译为英文,改名为《自由与繁荣的国度》,1985年英文版再版,重新改回《自由主义》(古典意义)。
第一章 自由主义政策的基础
6. 私有财产与道德
在论证生产资料私有制(以及与之相伴的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不平等)的社会功能和必要性的过程中,我们同时也是在为私有财产及以此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社会秩序提供道德正当性的证明。
道德就是为了让社会存续而必须对社会中每个个人成员都提出的必然要求。与世隔绝的人没有道德准则可循。他做任何自认有利的事时,都不必有任何顾虑,因为他不用考虑是否因此而伤害了别人。但是,作为社会一员,一个人做一切事情,都不仅要考虑自己的直接利益,还要考虑在每一个行动中肯定社会本身的必要性。因为个人只有依靠社会合作才能实现在社会中的生活,如果生活和生产的社会组织崩溃,那么每个人都会受到最严重的伤害。要求个人在所有行动中考虑到社会,要求他放弃对自己有利但对社会生活有害的行动,社会并没有要求他为了他人的利益而牺牲自己。因为所施加的牺牲只是暂时的:放弃眼前相对较小的利益,以换取大得多的终极利益。社会作为人们的联合体存续,让人们在工作中合作并共享共同生活方式,这符合每个人的利益。任何人为了避免危及社会存续而放弃一时之利,都是牺牲较小的利益以换取更大的利益。
社会整体利益这方面的意义经常被误解。其道德价值被认为在于牺牲本身,即放弃即时的满足。人们拒绝承认道德价值不是牺牲本身,而是牺牲所服务的目的,并坚持将道德价值归于牺牲本身,归于放弃本身。但只有服务于某种道德的目的时,牺牲才是道德的。为了某种有益之事甘冒生命危险和财产损失的人,与牺牲生命财产却对社会毫无助益的人之间存在天壤之别。
一切维护社会秩序的东西都是道德的;一切损害社会秩序的东西都是不道德的。因此,当我们得出了某种制度对社会有益的结论,那么就不能再反对说,它是不道德的。对于某一特定制度对社会是有益还是有害,可能存在不同的意见。但是,一旦它被判定为有益,人们就不能再因为某种说不清的原因而认为它不道德。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