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 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一)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概念和构成

聚众淫乱罪,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和策划下,多人纠集在一起进行淫乱活动的行为。本罪是从流氓罪中分解而来的罪名之一。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是指成年人引诱未成年人参加多人或多次进行的淫乱活动。

两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两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良好的社会风化。聚众淫乱是对善良社会习俗的公然挑战,是一种藐视社会公德,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背道而驰的行为。其结果是败坏社会伦理观念,腐蚀社会风气,有必要严加禁止。

2.在客观方面,前罪表现为多人纠集在一起进行淫乱活动的行为。具体表现为组织、策划、指挥三人以上共同进行猥亵、性交的行为或者多次参加三人以上共同猥亵、性交的行为。后罪表现为引诱不满18周岁的人参加上述活动的行为。

3.两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但前罪承担刑事责任仅仅局限于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

4.两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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