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5年6月15日,在温莎堡附近,发生了真正具有全球意义的事件。政府应服从法律的理念第一次有了书面的、合约的形式。国王在一份文件上盖了章,从那天起,它就被视为了盎格鲁式自由的基本宪章。这就是《大宪章》。

如果你第一次拜读文件的内容,多半会感到匪夷所思。看到起草者们在《大宪章》中规定如何处置威尔士人质、如何向犹太人借钱以及如何在泰晤士河设下鱼梁,别提有多搞笑了。

《大宪章》一直是不列颠法令全书的一部分,在此过程中,其绝大部分条款在19世纪时废弃了。只剩下三个条款至今仍然有效。保留下来的三个条款绝不是可有可无的:其一,不得侵犯教会自由;其二,伦敦城以及其他城市、市镇均保有其旧有之自由;其三,也是最重要的,即第39条,是我们今日所理解的正当程序的基础——

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

—— 丹尼尔·汉南《自由的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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