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振民企信心之举正自上而下推开,其间不乏波澜。近日,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提到,对民营企业家涉案人员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不判实刑,能不继续羁押的及时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这份本为民企站台打气的文件,却迅速引发争议。这一现象值得反思。
对“少捕慎诉慎押”的质疑集中于两点:倘若今后政策调整,如今的政策反而有损法治的稳定性与权威性;这是给民企以“法外特权”,显失公平。无论这些质疑是否成立,都给政策制定者提了醒:提振民企信心,归根到底靠的是稳定的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捕或不捕,诉或不诉,应有一以贯之的严谨标准,要法律说了算。
其实,海南并非“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的发源地。早在2018年,最高检就明确,对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2020年,全国检察长会议正式提出少捕慎诉慎押要求。同年,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对依法可以不捕、不诉的,要求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积极整改。2021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少捕慎诉慎押从司法理念上升为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它并不仅仅针对民营企业,此前已有其他地方出台类似文件,但是,海南文件引发争议,至少说明这一政策并不广为人知。
按照政策本意,“少捕慎诉慎押”不是一律从宽,而是要严格恪守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在逮捕、起诉、羁押的法定条件之下,将措施保持在合理且必要的限度内,以彰显司法的谦抑和审慎。这绝不意味对民企或企业家法外开恩,更算不上“法外特权”。这一政策确实给涉案民企提供了一次改过的机会,用意不可谓不良好。
不过,这一体恤民情的司法政策,施行至今,仍不够健全,有待通过更具操作性的微观设计,不断充实完善。司法政策也不能替代个案裁量,究竟哪些经营违法行为能够适用,还需结合具体案情。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到底何种情形属于“能”的范围,迄今仍缺乏明晰界定,这也导致各地的裁量标准不一,同类型犯罪行为在不同地区会得到差异明显的适用,因此,民企并未宽心,获得感也不强。检察机关的裁量权约束问题也不容忽视,要防范“合规不起诉”在一些地方异化为悬在企业头上的一把利剑,“运用之妙,存乎一心”。
更重要的是,司法不能沦为经济调控的工具。这方面不乏深刻教训。经济不景气,就对企业或企业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经济形势好转,执法或司法就收紧。如此往复,法律沦为橡皮筋,丧失了严肃和权威,又何谈为企业伸张正义、保驾护航?曾几何时,出于经济调控的需要,一些企业或企业家被拿来“祭旗”,作为反面典型,在官方媒体上高调曝光。烙在民企心头的记忆很难彻底抹去,在特定现实刺激下,这一记忆还可能得到强化。往事历历,民营企业家成为极为敏感且脆弱的群体,几成惊弓之鸟。他们会很自然地担忧:今天是“能不捕的不捕”,明天会不会翻转为“能捕的就捕”?消除其顾虑,显非易事。一件冤假错案就可能使此前的诸多努力付之东流。
还应看到,捕诉押只是企业家面临的风险之一,他们还承受着来自监管执法部门不当行为的更大压力。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有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合规不起诉”后,涉案企业仍可能面临过重的行政处罚,甚至取消特许经营资格、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等比定罪后被判处罚金更为严厉的行政处罚决定。这层痛楚,更非一纸文件所能平复。
破解民企焦虑的困局,根本出路是法治。民营企业对公平公正法治环境的渴望与日俱增,因为只有法治可以为其提供稳定的预期,不必惴惴于过往,不必惶惶于攻诘者上纲上线。
法治不是抽象的,须落实在每一个环节。其中,关键在于约束权力对民企的肆意干扰和侵犯。李强总理在今年两会记者会上表示,政府的所有工作必须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政府的所有行政行为必须于法有据。显然,这就需要继续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眼下,对于有些部门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或处罚,企业不敢言、不敢怒、不敢申诉的局面亟待改变。不能为企业提供畅通有力的救济渠道,就是对权力违法的纵容包庇。法治还必然要求,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全面履行宪法赋予司法部门的职权,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重塑信心、改善预期,是当前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最突出挑战。“少捕慎诉慎押”政策引发的争议表明,真正的法治是依法治国(rule of law)。中共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抚慰民企,提振经济,法治亦为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