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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说混淆了占有与所有权的问题。这正是霍普费了那么大的劲想要解决的问题。在我看来,有更简单的解答。那就是人这个概念是否有先验的定义。什么是人?是经验的判断,还是有明确的定义?

在生物学上这是没有疑问的,DNA 是明确的表达。但是在社会学意义上,则还是一个盲人摸象的状态。只有人有理性,但理性是什么?同样模糊,理性就是人的本质,那人是什么?无限循环。

如果有一天,人们发现了地外生命,不能有人的 DNA ,什么是人?什么只是外星生物?这个社会意义上人的定义就更加迫切。

理性就是遵守自然法的能力,就是可以不侵犯别人的先占财产自愿交换的分工协作的能力。当我们引述自然法,我们自然就继承了属灵的属气血的理性兽性二分法的思想历程。人们早就感受到了自然法,正如感受到火。直到拉瓦锡正确的解释了氧化。但并不是说在此之前人们感受到的火是不存在的。它只是缺乏更正确的更根本的科学解释。自然法同样如此。

有目的的行动只是理性或者人的必要条件,但并不充分。对人的认知绝不是经验的试试出来的。我们无法想象与一个完全不接受自然法的生物实现社会分工。政府或者坐寇也是有限支持自然法的,在这给你程度的抢劫基础上,暴力停止。完全索求无度的暴君,就是野兽的非人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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