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发布。其中提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关税的扣缴义务人。

专家指,税法删除了电子商务企业,因为出于税源管控和征管便利性考虑,可能不适合作为扣缴义务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予以保留,增加了报关企业,这些企业相对数量较少,而且掌握相关信息,这一变动务实合理,有助于规范跨境电商发展,便利纳税人缴税,并保障国家税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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