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个冷知识:1950年7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收兑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府所发行的纸币的决定》,用人民币收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以及各边区、根据地发行的纸币。苏维埃纸币每12元可兑银元1元(合人民币旧币18000元),合苏维埃币1元可兑现人民币1500元(旧币)。此外原苏区群众手里保存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革命战争公债和经济建设公债,以及红军长征时签发的借据、借谷条,也全部由各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予以收兑。
再说个冷知识:直至1980年,财政部发出《关于战争年代地方政府和人民军队向群众筹借、筹募的款项,仍由地方政府统一核实处理的通知》,仍在兑付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年代的各种债券、借据和借条。图2、图3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经济建设公债,就是1982年由中国人民银行宁德县支行用现金兑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