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税汝间架

原创 言九林 史料搬运工 2024年09月02日

▍忽然想起笔者在《大宋繁华:造极时代的表与里》中,有这样一段叙述。

宋哲宗元祐元年(1086年),四川人吕陶给皇帝呈递了一道奏章。

内中说,四川嘉州一带的“坊郭人户”——也就是城市居民,正纷纷离开城市回到乡村居住。他们还在急切售卖城里的房屋与产业。可是卖不掉,这些前城市居民非常焦虑。

为什么会这样?

吕陶解释:成都府与梓州路原本以户为单位、按田产税钱的多少来摊派差役,主要承担者是乡村富户。后来朝廷出台新政策免役法,“坊郭十等人户”——也就是按家庭资产被分为十个等级的城市居民,如果有经营行为而非纯粹给别人打工,也都要出一笔“营运钱”。

政策推行下去之后,地方政府非常开心,全力督促下级州县务必将尽可能多的城市居民纳入需缴营运钱的范畴。州县官员领会上级指示,既不查百姓家产的虚实,也不管百姓是否真有经营活动,只要在城市与乡镇拥有房屋,就认定为营运钱纳税户,且将房子的市值与纳税多寡直接挂钩。

这种简单粗暴的做法,让许多城里人骤然感觉房子是个祸患,于是就发生了“嘉州坊郭人户以至闭户移避于乡村居住”这种反常之事。人回了乡村,城市房产还在名下,官府仍以之为据催逼营运钱,于是这些人又开始低价售卖房屋。但人人皆知拥有城市房产很危险,所以很难卖掉。[1]

人可以迁居,可以寻找荫庇,而房产无法隐遁。正所谓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政府掌控住了城市居民名下的房产数据,就可以很顺畅地向城市居民征收屋税并摊派劳役。换言之,房子在宋代,成了政府对城市居民实施汲取的最有效抓手。

追溯起来,宋代的屋税其实源自唐代的间架税。

间指四根柱子之间形成的空间,架指房屋顶部的架构。一般来说,房子上有几根横檩就是几架。建中四年(783年),唐德宗采纳户部侍郎赵赞的建议,以军费不足为由在长安城开征间架税,具体操作办法是以两架为一间,然后依据房屋间数和房屋质量来收取,上等房屋每间纳税两千文,中等房屋每间纳税一千文,下等房屋每间纳税五百文,间数越多、质量越好者纳税越重。

该税种出台后,官吏们“秉算执筹”闯入民宅,挨家挨户统计房屋间数,核定房屋质量,且鼓励民众互相告发,凡隐藏房产一间者杖责六十,举报者可得赏钱五十贯,赏钱从被告发者的家产中扣除。长安百姓怨声载道,无论贫富皆不胜其苦。

因间架法引发的民愤极大,同年爆发的泾原兵变甚至打出了“不税汝间架”的口号,以争取长安百姓的支持。唐德宗无力抵御兵变,自长安出逃,间架税也随之流产。[2]

遗憾的是,秦制模式下,民众没有与政府讨价还价的能力,税种一旦被创造出来,除非在技术上无法有效实施,要消失很难。间架税也是如此。后晋与后周都曾开征此税,只不过因间架税已被历史定性为暴政,它们给该税种换了个名称,叫做“屋税”。两宋的屋税便是由此而来,其征收范围是“州县寨镇”[3]之内的房屋,也就是针对所有拥有房产的城市居民征收房产税。

以屋税为依据来摊派各种负担,也有个漏洞。就是只能针对“坊郭主户”,也就是城市中有房产的富民。对那些在城市做佣工、靠租房度日的“坊郭客户”没有多少控制力。宋仁宗庆历年间,朝廷在河北诸州实施盐法,将官营食盐强制摊派给“坊郭主客户”,韩琦便上奏说效果不佳:“主户则尚能随屋税纳官,客户则逃移莫知其处,但名挂簿书而已”[4]——在城镇中有房产的主户无处可藏,会在缴纳房屋税的时候一并把盐钱也交了;可那些在城镇中没房产的客户,却会逃得无影无踪。

朝廷当然也知道这一点。所以在城市划分户等的时候,既会将不动产(房屋、作坊与店铺)算进来,也会将动产算进来(商品与财物)。为尽可能多地将城市居民划为上等户,好让他们来替官府免费做事,负责清查资产的官吏常闯入百姓家中,搜索至鸡飞狗跳翻天覆地的程度。但查不动产的行政成本终究太高,官府多数时候,还是更愿意以名下有无房产为依据,来向城市居民摊派负担。

于是,屋税“常被官府视为城郭其他税役起征的基础赋税”[5],当官府想要向城市居民摊派某种新的负担时,房屋税的额度就成了计算新摊派额度的基础。房屋税少,新摊派就少;房屋税多,新摊派也多。四川嘉州官府征收营运钱,不管百姓“有无营运”,只看百姓是否有“屋宅在城市”,其实是很常规的做法。

历史进入赵宋,房子异变为一种财税汲取工具,逐渐失去了其安居的本义。

—END—

注释:[1] 吕陶:《乞别定坊郭之法以宽民力奏》,元祐元年四月。收入四川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编《全宋文》第三十七册,巴蜀书社1994年版,第192页。[2](后晋)刘昫:《旧唐书·卢杞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3715-3716页。[3] 《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之一一。[4] 《韩琦家传》。收录于《安阳集》,卷一三。[5] 包伟民:《宋代城市税制再议》,《文史哲》201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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