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王志安先生的“买凶”指控,这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造谣行为”,而“公司的地址和法人信息是要求必须公开透明的”,那么就是王菊诋毁你了,你并没有任何错误,王菊造谣你买凶,这个才是严重侵犯名誉权行为!你道哪门子歉?你谢谢人家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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