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啦!

中世纪大比例寻求庇护者就是因为杀人/被控杀人,或者面临生命危险,才选择寻求庇护的。如果只是嫖娼偷鸡摸狗,坐几天就算啦还搞这么多干嘛?

譬如《钟楼驼侠》里,寻求庇护的女主正是被控告谋杀。

The Council of Orleans decided in 511, in the presence of Clovis I, that asylum could be granted to anyone who took refuge in a church or on church property, or at the home of a bishop. This protection was extended to murderers, thieves and adulterers alike.

甚至,如果我们要再说细一点,《教堂庇护法》的极致版是英国《普通法》相关条文。而这些写的很细的条文是怎么来的?可以说,正是因为谋杀罪。

如果是偷鸡摸狗小事,根本就没那么多事儿。

就是因为历史上,寻求庇护的人涉及的是大事,那么,仇家肯定不服气的,就会守在教堂外,你一出来就砍头,可是你得尿尿啊,所以,衍生出“出来尿尿不算”的修正条文。

然后,由于情节严重,你出去就是死,当然死活赖着不走,就会出现卡着的局面,大家也受不了,所以又衍生出“最多40天”的新条文。

那么,40天后,仇家(有时是受害者家属)在外面等你砍头就行了吗?那么,庇护等于没有庇护,失去意义,所以又衍生出“如果决定不接受刑罚,就必须选择流放”的新条文。

诸如此类.......可以说,“教堂庇护”的概念,从基督教前泛泛的“来到这里不能抓”演变成后来白纸黑字详细精密世俗法律条文,就是因为大案,而大部分的大案都涉及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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