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涉猥亵男教师又“转岗”保卫处 #高校须落实性侵前科禁入的硬性要求 】因猥亵女大学生而被开除党籍的男教师,还能继续到大学保卫处任职?据安徽师大纪检委的文件显示,教师朱某某对个别女学生多次有猥亵、性骚扰行为,导致该生受到严重伤害,学校纪委决定给予朱某某开除党籍处分,并建议行政上给予相应处分。但是,在2023年该校一份关于保卫工作的文件中,朱某某却赫然成了“联系人”。
对此,学校纪委办公室工作人员一度回应称:“因为原先他是做老师的,文字功底各种还不错,然后保卫处把他借过去,让他做一些基本的文字材料、协助送材料之类的……等于学校就给他留了一口饭吃。”
在事件引发公众关注之后,6月4日,安徽师范大学通报:停止朱某某的一切工作,“依规依纪依法对朱某某以及将朱某某借用到保卫处工作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相对之前的“留一口饭吃”的表态,安徽师大最终还是回应了公众的质疑,态度有了积极转变。大学必须守住师德师风的底线,也必须落实“性侵前科禁入”的硬性要求。
2020年,《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下发,其中明确规定,“学校新招录教师、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教职员工,在入职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既包括强奸等刑事犯罪信息,也包括因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猥亵行为被处罚的信息。所以,朱某某哪怕作为高校的 “安保人员”,哪怕之前的猥亵不构成犯罪,只是治安处罚,也是应该被职业禁入的。
当然,受过处分的人并非就不能正常工作生活了,哪怕是受过刑事处罚,只要没有法律明文禁止从业,原则上,他们都有生存权与劳动权,社会也应该给予其悔改与重塑生活的空间。但问题在于,劳动权不等于原单位留用,悔改机会也不等于让其留在教育体系中。
正当权益可以保障,但保障的方式要基于“脱敏”原则。比如,教育系统必须保持敏感,而不是简单地“处分、调岗、再上岗”。可追问的是,被处分人员重新在校内出现,校内师生是否知情?这类人事调整是否经过独立审查机制,还是某些部门单方面操作?对于有性骚扰前科的人员,学校是否有岗位准入限制的管理制度?更多详细内容请查看原文>> :sys_link: 网页链接 https://3g.k.sohu.com/t/n896020458?serialId=39a3fe2231d722c2ea355fc4186b4ce1&showType=news :sys_link: 网页链接 https://3g.k.sohu.com/t/n896118916?serialId=816b3597e197d7978c83ae2ce9f14936&showType=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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