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2)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这说明,社会主义制度只是一种经济制度,不包括政治。宪法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其中就包括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社会主义制度,这就很明确说明,社会主义制度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两件不同的事情。不能将社会主义制度与中国共产党等同。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不是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并不是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辩护人认为:以上这些原则是基本的现代政治常识,也是基本的政治伦理,也是中国《宪法》逻辑上的自我证成。我对陈平福案的辩护意见,将在这样的常识下展开。

- 2 -事实辩

1. 陈平福在互联网发表文章,目的不是为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1)和谐社会不应该搞文字狱。中国历代暴主实施暴政,大兴文字狱,黑暗时期,士或议政,辄遭窜杀。或被捉拿,株连族人,身陷囹圄,饱受酷刑,尝尽辛酸,如此,国无良士,内忧外患,豺狼虎豹,觊觎华族,烽烟四起,外敌入侵,同胞受难,民族蒙羞。这种惨痛的经历,殷鉴不远。“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外交部说中国是法治国家。宪法规定了“依法治国”,我们身处文明国家,法治国家,绝不能出现“因言获罪”,若出现这样的恶例,将是抹黑国家的人权形象。那样,国家领导人出访他国,在公共场合,会被诘问,会贻人口实,会给一些宣传部门口中的“反华势力”以话柄,拿该等案例说事,使国家领导人难堪。等等。陈平福的言论绝不会颠覆国家政权,更不会推翻社会主义制度。陈平福发表文章目的是为了泄愤,是表达“对现状不满,发泄心中的不快”。关于这一点,有2011年3月11日,兰州市公安局国宝支队警员***、兰州市公安局皋兰县县局国宝支队警员***询问笔录为证:

问:你发表的这些文章都是什么内容?答:我发表的这些文章的内容一部分是我个人的想法,一部分是我个人的经历。我的想法和个人经历都是要自由,要尊严,要人权。问:你发表这些文章的目的是什么?答:我发表文章目的就是表示对现状不满,发泄心中的不快。问:你把你的这些文章为什么要在互联网发表?答:因为我没有地方表达,无法表示我的不满。问:你对什么不满?答:我是对社会现状的不满,不是对某个人不满。

(2)国家政权是指人民对国家政权机构的控制,陈平福并无颠覆人民对国家机构的控制的主观目的。

如前所论及,国家和政权这样的概念是分开的,即使国家作为修饰词,修饰政权,即试图颠覆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从所有陈平福的文章来看,陈平福明确表明不是要颠覆国家政权,陈平福从来没有试图颠覆上述国家机构,无论是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因此,陈平福没有这个主观意图,并没有摧毁国家机构,重建新的国家机构之目的。

(3)党不是国家政权,政府只是国家政权的一部分,起诉书指控陈平福“散布攻击党和政府的言论”,法律上不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

无论在宪法还是全国人大的网站上,中国共产党不是国家政权。攻击一个政党,哪怕是执政党,也并不能推出就是反对政权。起诉书指控的理由,正好是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所批评的党政不分思想。辩护人想问一句,到底是公诉机关对,还是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错了?如果执政党和政府就是国家政权,那么,请问设立国家机构又是为什么?如果中共中央总书记就是国家元首,那又何必要国家主席呢。起诉书认为陈平福“向不特定的网民散布攻击党和政府的言论”,就构成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辩护人必须明确指出的是:这种反对共产党就是反对国家政权的理论,就是党政一体的理论,恰恰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和国家领导人自己都要反对的。公诉机关无权就该罪名作出扩大解释。公诉机关无权行使国家的立法解释权和司法解释权。

(4)批评、抨击执政党和政府,并不是颠覆国家政权,更不是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根据陈平福文章及言论,其是批评政府工作人员的做派,他反对专制。事实上,中国共产党专制了没有?宪法讲的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公诉人认为中国共产党没有“专制”,陈平福反对的就是一个虚假的现象,有什么社会危害性?又如何能煽动颠覆国家政权?(邓小平说过:如果中国有朝一日变了颜色,变成一个超级大国,也在世界上称霸,到处欺负人家,侵略人家,剥削人家,那么,世界人民就应当给中国戴上一顶霸权主义帽子,就应当揭露它,反对它,并且同中国人民一道,打倒它。按照小平同志说的,陈平福也没错)。请合议庭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全国人大行使。陈平福反对的是执政党和政府的执政行为,其针对的是党派的行为。我们不论其反对的是否是正确,但可以肯定其反对的不是国家政权机关本身。从逻辑上说,陈平福的言论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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