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很多过失犯罪都并非是主观上没有恶意,而是想不到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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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只是程度的差别,影响定量不影响定性。

偷井盖儿只是为了搞点儿财物,没想到路人掉下去死了,这是盗窃罪加上过失致人死亡,不算故意杀人,不影响定性,只影响定量…

从受害者的角度说,显然是对偷井盖者深恶痛绝的

原著描写的场景应该是这样的:

围观者在凶手行凶之前,为凶手准备好体面的衣物,为凶手准备好毛巾和刀具。

然后围观凶手行凶。

最后帮助凶手清理染血的衣服和刀,为凶手重新换上干净的衣服。

我对平庸之恶是有意见的,中国那里经常有一句话“老百姓素质低,不适合搞民主”,一下子就把责任推到没有权力的人上。有人说,根子在制度。但又有人反驳说,制度是由人形成的,有什么样的文化就有什么样的制度。比如,穆斯林世界……然后就是鸡生蛋蛋生鸡。

如果鲁迅批判平庸之恶,还可以理解,因为当时环境下鲁迅还骂国民党,上下一起骂。但在共产党的环境下,你只敢骂一点权力都没有的普通人,对大奸大恶的共产党一点声都不敢有,这就有点欺负人了,遇强者怂,遇弱者横。

如果共产党下台了,出现了群龙无首,地痞流氓横行,这时候再批判平庸之恶,似乎还有点道理。但在历史上看,只有极端的专制下才有平庸之恶,那几乎是普通人的唯一选择。一旦出现群雄并起,普通人里会出现互助,会出现义士,别说春秋了,即使在三国时代,那时候的平庸之恶比今天的共产党要少得多了。

而法律对这种行为也会做出更重的处罚,这是肯定的

但是你要懂得定罪是定罪,量刑是量刑,在中国可能稀里糊涂搞不清楚,拿美国来举例子就容易说一些,陪审团判定有没有罪,如果有罪,法官决定处以什么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