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17條(參政權)
﹝1﹞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18條(應考試服公職權)
﹝1﹞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當前中共邪黨主席、總理、常委等均非民選,皆為非法,人人盡可誅之。
我們人民一起罷免斩首現任所有中共偽政府官員,實行全民選舉新中華民國總統。
Please Login to reply.
No replies y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