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17條(參政權)

﹝1﹞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18條(應考試服公職權)

﹝1﹞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當前中共邪黨主席、總理、常委等均非民選,皆為非法,人人盡可誅之。

我們人民一起罷免斩首現任所有中共偽政府官員,實行全民選舉新中華民國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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