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对外地来的小夫妻买不起房,于是就花了3万元买了几间平房,这一住就是20多年,谁知赶上了征迁,这几间房子能分1100多万元,原房东得知后悔不当初,于是以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为由,将这对夫妻告上了法院,要求两人赶紧腾房。

事情是这样的,20多年前,何先生和妻子来北京给儿子治病,由于儿子需要经常在当地治疗,小两口选择住酒店也不是一个长久之计,于是两人想买套房子,一来可以在当地打工,二来可以更好的照顾孩子。

可是,即便是20年前,北京的房价对于何先生来讲,也是高不可攀,所以,两人只能选择相对郊区的地方,很快,经过一番打听,得知于某想要把4间平房卖掉,于某卖掉之后,就要去城里和儿子一起居住。

经过一番沟通,何先生和于某达成了买卖合同,于某将4间平房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何先生。

虽然是4间平房,但是占地足足有500多平,买下来之后,何先生便进行了一番翻建和装修,随后入住了这个新家。

随着城市更新的脚步,20多年后,何先生的这套房子被划入了征收范围,按照政策规定,能够分得4套回迁房和200万现金,加起来足足有1100多万元,对于何先生来讲,这简直是一笔巨款。

然而,于某也得知了这个房子被列入了拆迁计划,自己也是拍着大腿直呼后悔,可是房子已经卖掉了,还有要回来的可能吗?询问了解一番后,于某得知这个房子是农村宅基地房子,而何先生一家也不是当地户口,所以,于某认为,双方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当于某找到何先生商讨时,结果却被对方直接赶了出去,这下,于某坐不住了,直接将何先生告上了法院,要求何先生退还房子。

那么,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可见,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限制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

由于何先生并非当地户口,因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不符合农村宅基地买卖的法律规定,所以,双方的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既然不符合规定,是不是意味着何先生将房子腾空,于某退还何先生3万元即可?

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作为买卖双方,均理应知晓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对于农村房屋交易的限制性规定,于某明知案涉房屋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仍向何先生进行转让,在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

而何先生受让涉案房屋时,亦应了解涉案房屋及土地的性质,双方对协议无效的结果亦负有过错。

法院经过审理,建议双方调解解决,对此双方也对过错达成了一致,即何先生占房屋拆迁款的七成,于某占三成,也就是何先生需要支付给于某320多万元,双方握手言和。

房子都卖掉了20多年,原房东竟然还能分了320多万元,那么卖掉的东西怎么还能够索要,其实,这就是双方均要对合同无效承担责任的后果,假如于某承担全部过错,自然何先生就无需支付给对方320万元了。

有人说,这样有助不良风气,如果这个房子现在价值2000元怎么算?还有人说,应该就按照契约精神来判罚,如果现在房子评估是2000元,就是拆迁之后能 分得2000元,卖家还能退钱给买家吗?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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