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5)

陈平福位卑未敢忘忧国,深怀感恩之心,对待周遭的一切,他深爱着自己的祖国和人民,忧国忧民,忠于自己的内心信仰,认同自由、民主、宪政,是公民的典范。

尊敬的合议庭诸位法官:“法无明文不为罪”,在法治国家,从来都是司法控制警察。至今为止,我国的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两高),都没有对“造谣诽谤或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做出明确的界定;故此罪与公民的言论自由如何作出严谨的、科学的区分,至今没有令人信服的标准,比如说,在何种情况下,发表何种言论就构成犯罪;因此导致在司法界对此罪的认定,带有很强的主观性、随意性和模糊性,导致公民在发表言论时,无法对自己的言论是否构成犯罪有一个“合理预期”,这实质上是违反法治精神的。基于以上论述,本案公诉人征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湛然无据,请审判长依宪法精神,谕知无罪,以保全读书种子,尊重言论自由,恪守宪法之精神,省释无辜之讼累。以保全读书种子,尊重言论自由,今陈老而多病,谅无他逞,自应悯其拳拳之心,径行省释。实为公德两便。谨辩!呈送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陈平福辩护人:甘肃荣庆律师事务所何辉新律师于2012年9月4日当庭提交。

有了此辩护范本,是律师与嫌疑人的福音!!! 也是法官的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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