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很精确说的呢,其实法律条文在绝大多数欧洲国家早就被废除(可能是全部?!),不能说“真实存在”。“真实存在”的是这些国家还或多或少在保持这个传统、保留这个精神。这不是国家法律,更类似惯例/礼遇/尊重/传统的性质。譬如美国移民局被问时就有说明:不存在教堂庇护,我们其实是有权进入教堂执法的,可是我们惯例是尽量不选择在敏感地点执法,除非是特殊情况,譬如恐怖分子、有武器、构成马上的公众危险的人物。

至于“开具通行证上街购买生活用品”,同样也是这个情况,其实不是出于现在的国家法律,而是沿用以前的精神,具体说就是譬如英国中世纪《普通法》里在教堂庇护期间必须允许被庇护者“有限度地短暂离开教堂建筑出外大小便和解决生活需要而不被视为放弃寻求庇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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