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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明白,财产是人实现目的的手段,凝聚着人的生活意义,相当于人本身的一部分。对财产权的制度性侵犯不可能有助于确保和平,人不可能自愿的接受制度性的财产侵犯。那就明白暴力侵犯是反社会的,无论是制度性的,还是犯罪性质的,无论社会的实在法是否认可,暴力侵犯的扩大都将使社会倒退动摇直至崩塌。那就能明白,自然法的客观伦理不是价值判断,是对以上事实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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