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一下史密斯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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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检索结果,《史密斯法案》(Smith Act)是美国1940年通过的反颠覆立法,正式名称为《1940年外侨登记法》(Alien Registration Act of 1940)。以下是其核心内容的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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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案背景与目的**
1. **历史背景**
- 1940年6月由美国国会通过,旨在应对二战期间国内外法西斯势力扩张(如美国第一委员会等750余个法西斯组织)。
- 名义上针对“外侨管理”,实际成为冷战初期打压共产主义运动的工具。
2. **立法目标**
- 遏制“以暴力推翻美国政府”的颠覆活动,尤其针对共产党组织。
- 强化对非公民群体的监控(约500万外侨需强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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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核心条款**
1. **颠覆活动定罪**
- **宣传煽动罪**:蓄意鼓动、教唆他人以暴力推翻美国政府或刺杀官员。
- **组织参与罪**:成立或加入以暴力颠覆政府为目的的组织。
- **传播非法内容**:印刷、发行、传播煽动暴力颠覆的宣传品。
2. **刑罚规定**
- 最高可处 **2万美元罚金** 或 **20年监禁**(或两罚并科)。
- 适用于美国公民及外侨(非公民需额外登记并加盖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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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司法实践与重大案例**
1. **丹尼斯诉美国案(1951年)**
- **事件**:11名美共领导人被控违反《史密斯法案》"密谋宣传暴力革命"。
- **判决**:最高法院以6:2裁定该法案合宪,认为共产党构成 **“明显且即刻的危险”**,维持有罪判决。
- **后续**:1952年又起诉40名美共领袖,至1956年共121名党员被定罪。
2. **限制性解释(50年代后期)**
- 仅“抽象宣传共产主义”不构成犯罪,需证明 **具体煽动暴力行为**。
- 区分“积极成员”(推动暴力革命者)与“消极成员”(仅认同理念者),后者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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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社会影响与争议**
1. **压制公民权利**
- 成为麦卡锡主义的核心工具,大规模迫害左翼人士和知识分子。
- 1961年最高法院裁决“仅加入共产党”可定罪,被批侵犯宪法第一修正案。
2. **法案衰落**
- 1969年 **布兰登伯格诉俄亥俄案** 确立新标准:仅当煽动 **“迫在眉睫的非法行为”** 时才可定罪,大幅削弱《史密斯法案》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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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关联法案**
- 与 **《塔夫脱-哈特莱法》**(限制工会)、**《麦卡伦法》**(强化颠覆活动监管)并称 **“冷战三大反共法案”**。
> **结论**:
> 《史密斯法案》是美国意识形态斗争的产物,以国家安全之名压制言论自由,其严苛条款在50年代造成系统性政治迫害,60年代后因司法限制逐渐边缘化,但仍是美国公民自由史上的重要警示案例。
如需具体案例细节或学术文献,可进一步调用工具检索。
美国不是言论自由吗?不是可以自由组建政党吗?为什么宣传共产主义也算犯罪?加入共产党也算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