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讲话中一再强调香港仍然是普通法适用地区,这与我们普通市民的认知大相径庭,自从有了国安法,香港就没有普通法了。您作为香港最具权威的法律专家,可否向公众解释一下,国安法在多大程度上与普通法相适用。

针对黎智英案,我有三点很不明白,第一是为何国安法有追溯期?黎智英被控的涉及颠覆国家政权﹑勾结外国势力等罪名,实际发生的时间点,都是在国安法颁布之前。当初林郑月娥曾公开宣称,国安法没有追溯期,但现在香港法庭分明将黎智英的「犯罪」事实,追溯至国安法不存在的年月,这有什么法律依据?

人不可能遵守一项不存在的法律,香港在普通法下,言论自由一直都受到保护,黎智英与苹果日报在国安法颁布之前所做的一切,都没有超出言论自由的范畴,否则当时就理应被控。那么大法官先生,你认为香港法庭如此加诸违反国安的罪名在黎智英等人身上,是否符合普通法的原则?

第二点是,依香港法庭惯例,实行无罪推定原则,这是否意味着,当一个疑犯未被判定有罪前,他是无罪之身,疑点利益归于被告,法庭不能罔顾事实与法理,将疑犯无理囚禁。至今,黎智英已被囚超过三年,更多民主派人士也遭同样的非法监禁,这在普通法的范畴里,是不是一项合乎法治精神的处置?

第三点是,审理黎智英的法庭,取消了陪审员之设,您在发言中强调以三名法官代替陪审员作出定罪与否的裁决,程序上没有分别,甚至有好处。笔者不明白的是,当西方法律先贤们在法庭设置陪审员制度时,难道他们不明白,法官比平民更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吗?他们为什么一定要设置陪审团来取代法官裁决?如果法官裁决比陪审员更公正更有效,当初何必多此一举?

我的认知是,法界先贤们之所以设计这个制度,沿用数百年,正是因为他们看重一般公众的良知,陪审员资格中,特别排除了法律专业人员,证明只有以最普遍的人性,以最基本的良知来衡量罪行,那才是最体现公义,也最公平和最具有普适性。

公义建基于普遍人性,法律也建基于普遍人性,只有人性才是衡量一个人是否犯罪的最高准则,法律只不过是体现人性而设置的条文而已。古老的法庭之所以重视陪审员制度,原因便是不具有法律常识的普通人,可以用他们基本的良知去审视案情,作出符合人性的裁决。

法庭之所以不以法官来取代陪审员,便是希望以陪审员的公众身份,以每个人具有的基本人性来平衡法官的法律修养。您认为三位法官非但可以取代陪审团,甚至更有好处,请问这些好处体现在什么地方?他们能使被告有更公平的待遇吗?照此说法,是否世上所有法庭都应该永久性取消陪审团?

很抱歉我是法律门外汉,我所知的都只是普通常识,但以上三点,我相信是相当多香港市民共同的疑虑,需要您对此作出权威性的解答。只有市民更理解当前香港的法律环境,我们才能更好地守法,是不是这个道理?

黎智英的言论自由权利,理应受到联合国人权宣言的保护,也应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保护,也应受到基本法的保护。如果黎智英受不到言论自由的保护,那么我们每个人,包括大法官先生你自己,都受不到应有的保护。以上的国际大法﹑国家大法以及香港回归中国的基本大法,都应该高于国安法。国安法应该遵循以上三项大法的基本原则,而不是三项大法应该俯就国安法的具体规定。

如果一个国家可以随时立法,以削弱和取消国际大法﹑国家宪法等等最高法律原则,那么国际大法与国家宪法还有什么法律权威可言?还有什么贯彻始终无远勿届的保障?以低层次立法来肢解和强奸最高层次的法律原则,这是所有专制与独裁政体的共性,他们的法也叫做法,但那不是人民的法,是他们自己的法。这也是常识了,大法官先生没有理由不明白。

中共宣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立法机构,香港国安法便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订立,但可惜,这里的人民代表没有一个是经过合法的程序,由中国人一人一票选出来的。大法官先生也没有理由不知道这一铁定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人有言论与结社自由,基本法也规定香港人有言论与结社自由,这些自由是否可以由国安法剥夺,这也是我想就教于大法官先生的一点。

如果香港人依法享有的个人权利,都可以由中国共产党立法取缔,那么你口中那么有效的普通法,还能为我们提供什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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