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渣男全部归为害怕被离开或惩罚是省事的,从客观来看也是合理的,就像那句话“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就隐含了这个假设,而且确实有道理,说明大部分人都不会悔过的。

从客观来说,我们虽然无法判断人是否真正悔过,但是我们却可以判断一个人绝无可能悔过,那就是累犯,所以累犯会加重惩罚。

从这个角度来看,刑责并不是完全对等的,累犯可能前后两次造成的损失相同、针对不同的人、并且信息未传开造成社会影响,那么为什么会有不同的刑罚?我认为是衡量了悔过这个尺度的,所以如果真心悔过,那么减刑也是合理的。

但是真心悔过太难判断了,给了不能确定素质的人自由裁量权,事情几乎一定会朝着坏的方向发展(当然法官的素质应该还是有兜底保障的)。所以从实践角度来看,我支持每个罪行的上下限差距不宜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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