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包攬訴訟和集體訴訟不合法。香港警察在殖民地居民耳邊咆哮及用強力電筒照耀殖民地居民眼睛是合法的,反過來,殖民地居民在警察耳邊大聲說話,吹口哨,用電筒或閃光燈閃殖民地警察的眼睛,即構成襲警

殖民地警察拘留殖民地居民,後不予起訴釋放,完全不需負責。美國則要賠償(證據不足拘留公民,濫捕)

若干年前晚間行過南區鄉村俱樂部,取出手機拍照,恰巧有警車途經,警車即時停下並被查身份證,搜身,問問問,美國則是 所謂「憲法守望者」

最近新聞台灣禁止香港公務員入境,包括紀律部隊及警察,網上辦理入台證需填寫職業,填了是特區政府僱員即無法辦理入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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