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罚是尊重”对我来说还是不太好从感性上接受,虽然听上去挺有道理的。

我更愿意把肉体上的惩罚和精神上的解脱看成两个独立的过程。

即使是明天被执行的死刑犯,也有资格得到今天的内心安宁,有资格在真心悔过之后被原谅,当然不妨碍他明天被执行死刑,法律的尊严也必须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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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就在这。为什么惩罚一具肉体?犯罪的是那个人的意志和动机。惩罚肉体,甚至凌迟折磨他,都是古代社会统治和被统治结构的产物。现代社会国家和法律都来自平等社会公民一致同意的规范和契约,说话算数有承诺就得履行承诺,这是你作为公民和人的自主性和独立性才拥有的东西,你一旦触犯了自己同意了的契约,那就要履行相应受罚的义务。除非你丧失了人格独立性和作为人的完整性,比如不是被吃了药物做出的犯罪行为,或精神有问题精神分裂,如何你真的是这种不具备独立人格能力的非正常存在了,就自然不在整个这套契约适用范围了。其实佛陀的例子也有这层意思,那个人肉身还在,但是曾经的那个充满嗔害心杀人不眨眼的人格已经佛陀点化消解了。这也是佛陀教法的特点,就是从前不论你的业有多少,原则上只要按照他的方法修行都能得到解脱,不再是从前那个自己。杀人犯只是极端例子,哪怕是个积极热情大善人也一样要度化成无善无恶的心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