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宪法或法律是解决深层社会问题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法律提供了框架和工具,但真正的变革还需要教育、经济发展和社会观念的长期演变。也就是刘晓波提到的公民社会的概念。
“尊重教权”不等于“赋予教权以国家强制力”。 在一个现代法治国家,可以尊重宗教作为一种信仰、文化和道德体系,但当其教规要求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或基本自由时,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必须介入,捍卫那个人的权利。
这就像一个家庭里,父母有“管教权”,但如果他们以“管教”为名虐待孩子,国家的法律就必须介入保护孩子。国家的责任是保护每一个公民的生命和自由,这个责任高于尊重任何一个特定团体的内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