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还要补充一点,为什么我说法制是中国才有的?
法治的含义在英国的体系中是立法与执法必须分开,而执法指的是司法和行政。英国采用的体系,在历史上是,“立法由议院制定,它是最高的机关”,“司法和行政”由国王管辖,国王的权力只是在执行和判案上面。
当然,现代的所有权力都由行政最高执行官——首相执行,而不再是国王了,但这是后面的事情。
如果用英国早期一点的制度来说,由于立法与行政和司法分开,但国王的权力体系被纳于立法之下,因此,整个体系仍然是法说了算,也就是,仍然不是“人治(指国王治理)”。
但是,假如权力没有分开,那么,国王(个人)既管法律的制定(立法),又管行政和司法(判案),那么,这就等于立法是摆设,而真正的统治仍然是个人。所以没有分权的制度,叫“法制(即有法可依)”,但法的产生是非法的。所以,法制是专制社会的那一套东西,法治则是人民统治(法为王)的现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