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在立法一项上,功利主义是远超于其他古典哲学的。立法归根结底是不能跟人们讲天赋人权,同样也不能讲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或是上帝给予人们普遍权力一事。立法的基础越是模糊,越是含糊其辞,依靠这些模棱两可的词,越是会遭遇其本身模糊性的反制。
按照功利主义的角度来看,最有效力的法应当是“成文法”,而非是自然法。
一旦它带上了一种模糊性,就意味着可能成为一种人人皆可使用的工具,不论其目的如何。
所以,在立法一项上,功利主义是远超于其他古典哲学的。立法归根结底是不能跟人们讲天赋人权,同样也不能讲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或是上帝给予人们普遍权力一事。立法的基础越是模糊,越是含糊其辞,依靠这些模棱两可的词,越是会遭遇其本身模糊性的反制。
按照功利主义的角度来看,最有效力的法应当是“成文法”,而非是自然法。
一旦它带上了一种模糊性,就意味着可能成为一种人人皆可使用的工具,不论其目的如何。
也不完全是,也要看如何定义功利主义,米塞斯就是著名功利主义者,但他推崇自然法。
我看的还是边沁的功利主义,十九世纪上半叶的哲学家。
所说的契约是这样的东西:“人民一方向国王承诺一般性分服从,国王一方承诺永远以这样一种特殊的方式来统治人民,即顺从他们的幸福”。
但是边沁认为并非如此,国王恰当治国的职责是基于功利,而不是某种所谓的契约承诺
他是这样形容的:
第一,国王可以在他契约权利范围内完美行事的同时,制定一部直接违背人民幸福的法律。
第二,即使遵守现有的法律,国王也可能找到让社会不快乐的方法。(国王可能会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他的人民的幸福,而不违反单独的法律)
第三,即使国王以快乐为目标,他也可能通过违反法律来达成。
第四,国王的一次违规行为就不会失去公民的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