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你看看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教授讲课的这一段,他说,美国宪法不像普通的法律那样使用非常精准的法律语言,而是使用了普通老百姓可以懂的日常用语,目的就是要让普通人能懂 。这句话已经说明了,普通的法律与宪法不同,它非常精确。唯一具有弹性的是宪法,目的是让宪法具有可解释性,这样可以保证宪法的稳定性,这也是为什么宪法的正文文本至今两个半世纪仍然适用的原因,而不像中国的70年间修改了五次宪法。另外,中国的法律中,寻衅滋事罪不过是一个例子,中国的法律,从宪法到普通法律都是违背法理的,是非法的,这里不用多说了,多说你也无法理解,或许还会心灵受伤。

至于你说许多案例没有精确使用的法条,那么我请你举出一个案例来,让我们能够共同去探讨,看看是不是如此。美国的全部联邦法院案例都在网上有公布,可以查询,所以,你只要提出一个案例号码,里面清清楚楚的内容,我们就可以评判。至少,我学了美国的宪法理论、法理学、和一些国际法,还没有遇到你所描述的状况。

噪音扰民的首选只是你认为的首选,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要求一个公民自己去面对可能的威胁和骚扰,否则就不叫国家保护了。至于你说谷歌一下,那么你可以分享一下你找到的例子,我们再来看。

总之,你或许不知道,西方的课程,无论是写作还是论文,第一个要求就是表述要明确,不能用含糊的词汇,即使文学也如此。而且,若是以模糊用词表达的意思被人误解(口语交流中故意的双关幽默除外),那么责任在写作者或说话的人而不在阅读者或听众。

https://t.me/lunwenji/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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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ssion

关于噪音扰民,随便搜了两个例子:

苏格兰的市民建议:

https://www.citizensadvice.org.uk/scotland/housing/problems-where-you-live-s/neighbour-disputes/neighbour-disputes/noise-abusive-behaviour/

澳大利亚的:

https://www.lawsociety.com.au/for-the-public/know-your-rights/problems-with-neighbours/when-and-how-complaint

遇到一般邻里问题首选自己去交涉是人类社会的常态,难道你这个书呆子从来没去交涉过?

我就跟你聊几句,不是写论文,也不是打官司。

关于噪音污染问题,我说的就是我自己的同学的事情,无需用你不认识的其他人的案例来否定我自己的亲历事件,我当时与同学相距仅两三栋楼。这在中国留学生的圈子里还传过一阵,虽然没有法律规定,但是可以非常明确的是,你作为个人无权管他人。

至于住户的邻居之间,如果互相熟悉且关系友好,那当然可以提醒和协商,即使作为朋友也如此。然而如果互相没有关系,只是陌生人,法律则不要求任何人去冒险卷入争斗。这就是我说的校舍的原因。

真好笑。

我没有否认你的亲历事件。

我也没有说遇到这事不能找警察。

可你却说过没有国家建议国民遇到邻里噪音事件先自己去交涉。

我找出英国和澳大利亚的例子否定了你。你又继续狡辩。

你连基本的逻辑思维都没有。

美国大学的教授就这样?

其实真有那么好笑吗?当我说“国家不建议”指的是“国家”,但是只有政府才代表国家,任何一个个人都可以代表国家的概念是中国共产党植入到每个中国人心里的,中国甚至搞过全中国人抗议澳洲一个六岁儿童说的话,其背后的理由就是,这个六岁儿童代表澳洲这个国家,而且不仅如此,他年仅六岁,全国十几亿人要和一个连学龄儿童的年龄都不到的孩子去争辩政治上受到其侮辱的问题。只要中国人还 有记忆能力的话,这样的丑闻应该不会忘记。

这个不是狡辩,这个只证明你不明白什么是“国家”,谁可以代表国家。至于我是否有资格在任何地方教课,这个不是由你说了算的,也不是因为你的一个贬低就可以变成总统的命令的。所以,不需要以贬低他人的方式来拔高自己。很多时候,问题就出在最为基本的概念上。

贬低你真的并不能拔高我自己,真的。

我过去从不公开自己的任何身份,但因为这次需要公开教课而不得不公开,但除了这个身份以外也不会有任何其他信息透露给你或任何其他人。但是,当一个人没有话说的时候,就开始走题,去攻击一个人的身份,这是非常不 专业。

所以你说的确实是真的,贬低我的过程中,显示了你自己的问题,所以的确不能拔高你自己而是直接贬低了你自己。

把这样的事情居然可以提升到人类社会的常态无非就是以集体主义的思维来压制人罢了,即,既然是常态,你就必须遵守。这是以集体行动限制个人自由并置个人安危于不顾的做法。

可以拿这个案例作例子:

https://zh.wikipedia.org/wiki/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

此案的焦点是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到底适不适用于公立教育领域的问题,但没明确法条可依,最终争论至最高法院,由法官按照一般原则投票决定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