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plying to Avatar 九犬一獒

毛时代的运动都是镇反运动

第一次大规模镇压反革命运动已经过去六十年,有很多经验教训可以总结。经过多年的战争,人民需要休养生息。新政权建立后,当政者应该採取宽容的政策,尽量弥合社会裂痕,赢得社会各界的拥护和支持,除非是非杀不可的人,不要轻易杀掉。日本侵华战争中遗留下来的一千一百零七 名战犯,他们每个人给中国人民造成的灾难都是前所未有的,可他们在战犯管理所,受到良好待遇,几年后就被特赦回国,而国内那些普通反革命,如果没有血债,没有严重现行破坏活动,为什么就不能给他们一条活路,非要杀掉呢?!如贵州省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八十一个县的县长,在人民解放军解放贵州时,有的起义、有的投诚,有的被捕后释放,个别的还给他们安排了工作,大多数人已经做了处理。可是,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一片喊杀声中,被全部杀掉。

难道他们的罪行比日本战犯罪行还大?对判处死刑的人,为什么要那么草率?安徽省桐城县拟将十六名反革命处死,报安庆地委审批,地委审查全部否决,退回来。县公安局看到地委回文,以为同意,竟没有拆开看批文内容,将十六人拉到刑场枪决。这十六人中有五个伪保长,四个三青团区分部委员,三个宪兵,二个一贯道坛主,六个地主。十六个人没有一个人有血债、没有强奸妇女的行为。事后检查,有十一个人连逮捕条件都不够,必须立即释放。阜阳专区在枪毙几个恶霸地主时,把同他们睡过觉的几个「破鞋」也给枪毙了,其罪行是「不争气,给劳动人民丢了脸」。还有那些被错杀的无辜的人,如很多从事地下工作的人,提着脑袋干革命,躲过国民党特务无数次追杀倖存下来,却被自己人给杀了,更是让人匪夷所思。

由於没有认真总结第一次大规模镇压反革命运动的经验教训,在以后开展的历次政治运动中,一再重複这些错误,给中国人民带来巨大灾难。第一次大规模镇压反革命运动过后,接着是内部肃反,农业合作化和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反右派斗争,大跃进运动,「四清」运动,在这些政治运动中,公安部门根据中央要求,都要佈置对敌斗争的内容,把镇压反革命作为推动这些政治运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所以一九七六年前,我国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一直没有真正停止过,直到文化大革命中出台「公安六条」、清理阶级队伍、一打三反、专案审查等,还在继续镇压反革命,同样,都不按任何法律程式办事,完全是无法无天,使中国人民一次 又一次受到极大的摧残与伤害。

---尹曙生:触目惊心的杀人运动

镇反运动中被杀者的三种“待遇”

第一种“待遇”是有一张正式的布告。这种情况的被杀者,在就刑之前,都要召开公审大会进行宣判(其实是公判大会)。在公审大会上,将早已捆绑着的犯人推到台上,由政府工作人员宣读其罪行和判决结果,然后将犯人推向刑场进行处决;被杀之后“享受”布告一张。布告是石印印刷

的,一张报纸大小,纸质也比较好。布告上有被杀者的姓名(用红笔画了丫)、年龄、出身、籍贯、罪行、以及判决结果,最后是批准机关及其红色印章。那个时候的杀人权是掌握在县级政权手里的,因此布告末尾都盖着“某某县军管会”的大印。后来到了土改末期,县军管会的印章变成了县人民法院。这是当时杀人的主要方式。用这种方式杀人,因为参加公审大会的人很多,又有布告到处张贴,所以影响大,震慑力强。

第二种“待遇”是有一张手写的布告。其宣判与行刑过程与第一种情况一样,也召开公审大会进行宣判,然后张贴布告。只是布告不是石印印刷的,而是用毛笔手写的。一般写在纸质较差颜色泛黄的申二元纸上。布告上也写着被杀者的姓名、年龄、籍贯、出身、罪行等内容,姓名也用红墨水打了丫;但批准机关不是县级军管会或县人民法院,而是区政府,最后的签名则是区长某某。因为党政从来都是不分的,所以区长一般都兼任区委书记,说明区委书记和区长都有杀人权。这种情况在土改运动中比较普遍。那些因为被仇恨煽动起来的农民,心中的怒火已经失控,将一些平时与地主发生的生活小事、邻里纠纷、孩子斗殴之类的事情,都上升为地主欺压农民、民愤极大、恶霸地主、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高度,要求政府“为民作主”、“报仇雪恨”。这种情况,和后来各次整人运动中断章取义,捕风捉影,上纲上线一模一样。政府来不及完成整理材料、上报、审批、下达、执行等一系列程序,更没有做核实、审查之类的工作,简单地以“顺应民心”这样的理由从重从快,由区委书记或区长批准将人枪毙。

第三种“待遇”是将犯人从监牢里拉出来后,绑赴刑场就地枪毙,既不召开公审会也不张贴布告。

---陶渭熊:镇反运动中被杀者的三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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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ssion

能够与之相比的只有斯大林肃反和红色高棉的红色恐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