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这意味着每个人都有选择信仰或不信仰任何宗教的自由,以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宗教活动的自由。这种自由是天赋人权的一部分,不应被强制或剥夺。
孩子出生在一个具有特定宗教信仰的家庭,他们最初接触和接受家庭的信仰是很自然的。然而,随着他们逐渐接受社会教育,他们拥有了独立思考和选择的权利。作为社会个体,他们有权在成年后自主决定自己的信仰,包括继续信仰、改变信仰或选择不信仰。这种选择不应受到家族、社群或任何外部压力的强制。
婚姻是个人自主选择的权利,应当建立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任何以宗教、民族或家族背景为由对婚姻进行强制或限制的行为,都与现代社会的婚姻自由和平等原则相悖。无论回族内部是否存在“生回”和“熟回”的说法,强制性的族内通婚或阻止族际通婚,都是对个人自由的干涉。另外你所说的“强制性”并非是真正的强制,而是家庭和亲属的压力,族群的排斥或孤立,文化和身份认同的冲突。这种“强制性”不是来自外部的暴力,而是来自内部的规训和对归属感的强烈需求。
这种“非强制性强制”的存在,并不仅仅在回族内部存在,而是普遍存在的。
法律只为自由提供法理支撑,并不会对具体非违法行为作出干涉,是法律的边界性问题。法无禁止皆可为。
印度宪法还禁止种姓歧视呢,你看有用吗
古兰经规定了穆斯林的孩子天然就是穆斯林,穆斯林不能改教,改教就是叛教,叛教者必须处死,你怎么既保障生命权,又尊重教权,还能维护自由权,怎么样针对这个教法制定宪法
一部宪法或法律是解决深层社会问题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法律提供了框架和工具,但真正的变革还需要教育、经济发展和社会观念的长期演变。也就是刘晓波提到的公民社会的概念。
“尊重教权”不等于“赋予教权以国家强制力”。 在一个现代法治国家,可以尊重宗教作为一种信仰、文化和道德体系,但当其教规要求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或基本自由时,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必须介入,捍卫那个人的权利。
这就像一个家庭里,父母有“管教权”,但如果他们以“管教”为名虐待孩子,国家的法律就必须介入保护孩子。国家的责任是保护每一个公民的生命和自由,这个责任高于尊重任何一个特定团体的内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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