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觉得,他们所说的自然法,应该是继承的是托马斯•阿奎那的自然法。

简而言之就是上帝制定的永恒律,铭刻在人们的心灵里面,表现为人的自然禀赋与倾向。

语言颁布的人所理解的自然法就是成文法。不成文法又类似于人们心中的道德律,悄无声息的在支配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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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ssion

赞同这个看法。我认为法律并不只是简单的约定,它必须有其神圣性。十诫是上帝赐予摩西的,它是神的意志。普通法一直强调,法律不是人为制定,只是天然存在而被发现而已。它只能是上帝的作品。

而所谓的大陆法,认为大家共同同意那些条款就是法律了。所以那种法律总是被践踏。没有神圣性的东西,要约束一群极其复杂的人类,反而是经常被这些聪明人利用,设圈套。

这是有神论的法律根基,无神论的还是要以自然规律为基础,人性变化的规律为基础,这种法也是普通法。

约束力人的有道德和法律两个层面的,法律还是要成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