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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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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lying to 一阳荡群阴

树大者根必深

“数目字管理”其实不是资本主义而是西欧封建的特征。日本武士僧侣有几分类似,但数量级与西欧相去甚远,不及其五百分之一。(日本虽不过明清两省规模,然而文人史书遗存数量级与中国相等。)基督教欧洲以外,前现代全世界所有可靠史料的总和,不及欧洲十分之一。树大者根必深,根本不存在哥伦布时代前后之分。

有些人不了解西欧封建,那里14世纪普通人的婚丧、购物、遗产、嫁妆的记录,今天仍然完好无损。五十三名骑士保证不是五十豪杰,十三万镑七十七先令十二便士关税保证不是岁入巨万。今天去翻教区档案,随时都可以查出爱德华三世朝雇工的工资、啤酒的价格或者一村有多少耕牛。西欧以外,其实没有历史。

四川几乎没有嘉庆以前的原始记录,绝大部分州县只能追溯到咸丰。江浙能保证到明清,以前纯属捏造。大部分地区的可靠材料始于海通。文人故事性历史仅限于宫廷与上层政治,几乎无一能经受安瑟伦(Anselmus)主教与经院学者的内外证勘。要求欧洲历史与其他历史合编世界史,等于我与李嘉诚合资开业。

西欧封建与资本主义同构性确实极高:自治市镇、法人团体与公司三者在词源和法律渊源上几乎无从区别。亨利三世特许状、马萨诸塞特许状、东印度公司和伦敦冒险商公司的遗传学关系,犹如猫咪、老虎与猞猁。今天世界大多数老牌公司都是由17世纪荷兰特许权变形而来。

博士都没毕业就敢说这种话?

会希腊语和拉丁语吗?

为什么欧洲传说和童话里面对于牧师这个职业很多是不屑和略带贬义的?

协议不用改,客户端和中继器开发一个加密/解密功能,在nostr协议发送的数据包结构的外面,再套上一个加密结构。建几个中继器专门用来收发密文。

不过事情很难发展到封杀协议这个程度,他们不一定顾得过来。

女拳法律体系这把刀,对底层无产男人相对影响最小。但底层无产男人很难生存下去,很有可能因为经济因素或者疾病而死。

对于高学历,中上层男人这是重大危险,必须解决掉。否则他们的事业和性命都保不住。

制定这个制度的人可以说是精准的利用了男性的性别弱点:男人常常会因为争夺后代和女人,和男人打的头破血流。而女人不存在争夺后代的问题,因为女人不可能认错自己生的孩子。

哪怕是极右翼男权社会比如塔利班,对于同性也是并不宽容的,发现通奸是男女都砸死。

实在是太狡猾了。

这是敌人针对国男的一次极为猖狂的大规模的进攻和围剿,而且敌人已经经营布局很多年了,掌握了很多关键性权力。

底层男人:没女人和他们交配,绝后,没有性娱乐,游戏也不行。想学黑人和黄毛提裤就跑?女人告强奸,进监狱。

中层男人:女人可能不会跟你离婚,但孩子不一定是你的,你将会被逼迫养育不属于你的孩子。如果女人跟你离婚找下一个男人,你就要家破人亡。

富裕没权男人:同居女人照样问你要钱,不给就动用法官问你要。

这些男人被拳和塔分割包围。而且他们人群中还安插了很多很多的粉红,汉奸和龟男,尽可能的分裂瓦解他们。

评论区的官五,粉红,女拳,大V已经在组织仇富舆论,骂他圈养孩子,制造问题家庭了。

对,原来女人和任何男人毫无顾忌的生孩子,女人的无限生育权不叫破坏家庭。

男人不能拥有家庭和血缘关系,孩子一生下来,就不允许和父亲产生亲子联系。

但是彻底脱钩,提裤就跑也不行!

男人被政府认定是女人和孩子的债务人。家庭和血缘关系当且仅当政府强制男人掏钱的时候生效。也就是家庭和血缘关系是男人不可否认的必须为此出钱的债务,或者负资产。但男人的父亲存在不被法律承认。

在文明的童年和青年时期,

小共同体是建不起如此奢侈的建筑的,他们以实体经济(粮食,制造业)为主。

即使外部敌人入侵了也抢不到任何好处。

当大型建筑能够兴建的时候,说明这个文明寄生了太多华而不实的行业,并且能够调动官吏搜刮大量民力!这时候的文明虽然还可能很强大但衰落的隐患已经埋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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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权主义与新威权主义

威权主义的定义比较一致,新威权主义则并非如此。

威权主义是基于传统规范的政体,它的权力并非源于自身。传统规范先于威权体制,大于威权体制;威权体制有义务服从传统规范,传统规范没有义务服从威权体制。因此威权体制是有限政体的一种,不属于亚里士多德定义的“僭政”范围。僭政是自我授权的、为自己服务的、不受传统和先例约束的无限权力。

权力的可预期性是威权体制和立宪政体的共同特征,也是二者能够低成本相互转化的基本约束条件。如果我们将威权体制视为立宪政体在不利环境下的自我保护,将立宪政体视为威权政体在有利条件下的自然发展,并没有严重违反迄今已知的历史进程。

威权体制的性质取决于权威所出的传统规范,不大取决于威权体制的领导人。因此,这些领导人不会也不敢自称伟大思想家。神化领袖无异于动摇国本,对传统规范的权威构成严重威胁。传统规范一般就是神圣教会和正统君主的权威。这种权威源远流长,经历了时间的考验,在没有经过专门政治训练的普通人眼中,传统规范和自然法则没有明显的区别。威权领导人的权力似乎酷似父亲在家庭内的权力,不是篡夺的产物。事实上,大多数威权体制都有父系家长制的特征。也就是说,他们的权力是有机的(自发形成的亚稳态结构,不需要持续的外力干预)。就像丈夫残酷虐待妻子,而妻子一般不会认为他是强盗。暴力狂即使离婚,通常也不会遭到强盗的惩罚。共同体成员对待威权领导人的态度与此极为相似。在没有共同体的地方,威权体制是无法稳定的。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依靠暴力建立的权力都会迅速退化为僭主制度。僭主制度很难冒充威权体制,就像很难把一个男人因没有明媒正娶而犯的强奸罪说成家庭暴力罪。

匈牙利的霍尔蒂海军上将和西班牙的佛朗哥大元帅是经典的威权主义者。他们的权威属于正统教会和君主。他们是以君主国摄政的身份行使权力,维护而非破坏王国的法统。1789年法国大革命以前,所有的天主教君主国都在这种政体的统治下。在君主空位或主少国疑的时期,王国摄政者一般都是霍尔蒂或佛朗哥这样的人物。威权体制并不自认为或被认为是临时政府,它将继承正统君主的权力交给正统君主,就像管家将老主人的家业交给长大成人的小主人。管家有时是忠诚的,有时并不忠诚;但不忠的管家通常很难变成强盗,因为他接管权力的条件和方式已经对他的行为构成了刚性约束。除非遭到外部政治势力的干涉,立宪君主制将是威权体制的自然结局。

欧洲和基督教世界以外,威权体制的建立和稳固取决于两项基本条件。其一,有机共同体的存在;其二,正统君主制和传统宗教或其他规范的约束力。依靠征服者的权力建立的多元超民族帝国不具备第一项条件,例如波斯帝国、大清帝国和奥斯曼土耳其帝国。根据亚里士多德的定义,这样的帝国属于僭政范围。分开来举例说,苏丹对希腊人、亚美尼亚人和阿拉伯人无法行使男性家长对妻子儿女的权力,武断之治和无政府主义是他仅有的选择。凯末尔(Kemal)的新政和青年土耳其党的新政并没有任何区别。凯末尔本人只是青年土耳其党三杰麾下的偏裨小将,论思想和能力远不及恩维尔·帕夏(Envev Passha)。他能在恩维尔失败的地方成功,恰好就是因为泛土耳其主义的失败给他创造了条件。泛土耳其主义是什么,需要一些简单的说明。奥斯曼土耳其帝国19世纪晚期流行的意识形态,最初源于拿破仑三世的意识形态输出,主张突厥语系各群体应该团结起来拥护土耳其苏丹,建立从中亚到中欧的超级国家,就像拿破仑三世希望统一拉丁各国一样。青年土耳其党是泛突厥主义的主要政治组织,通过军事政变控制了土耳其帝国;压制亲英和主张联邦的自由协和党,依靠德国的支持推行中央集权化改革,废除国内少数民族的自治权,采取挑衅式外交政策,最终同时向英俄两国宣战,导致土耳其帝国解体。从上述解释说明中,我们把目光拉回亚洲,不难看出,日本同时符合两项条件,成功并不仅仅由于政策的恰当。泰国完全符合第二项条件,部分符合第一项条件。历史上的暹罗王国发挥了泰语各族群保护人的作用,抵抗了缅甸和安南的侵略野心,使他们免遭占人和孟人的灭族惨祸。泰国王室有理由信任臣民无言的忠心,正如慈禧太后有理由怀疑降虏美丽的表白。

新威权主义的意义就是,威权统治者能够以开明、积极和有效的政策推动包括民主在内的现代化建设,最终取得成功。简单的集合论告诉我们,只有在威权体制有条件存在的地方,新威权主义才有实施的可能。有威权体制存在的条件,不一定有新威权主义;没有威权体制存在的条件,肯定不会有新威权主义。

20世纪90年代以来,李光耀一直是新威权主义在国内的形象代理人。我们不难看出他所依赖的传统规范。其一,大英帝国留下的法统和管理体制,李光耀本人只做了极少的修改。其二,美国的冷战政策和远东国际体系。李光耀本人的政策像早期凯末尔一样危险,他的失败比他的成功更多地造福于新加坡国民。新加坡独立前后的纠纷清楚地告诉我们,李光耀渴望在统一的马来西亚大显身手而不甘心局限在区区小岛上。在族群混杂的冷战前线推行这种政策,将会不可避免地导致以下结果:马来半岛沦为共产主义游击队的战场,美国扶植伊斯兰势力反扑。南洋华人迅速效仿西贡和金边的华人,投奔茫茫怒海。如果我们看到有人中弹不死,似乎应该更多地羡慕他父母所赋予的强健体质,而不要急于向自己的脑袋多开几枪。

秦政结束了中国具备威权主义条件的时代,有机共同体随着项羽和田横的复国主义运动而毁灭。蒙、满多元帝国为中原的花花江山抛弃了塑造有机共同体的机会,而他们自己并非没有察觉。蒙古贵族曾经宁愿满足于抢劫杀戮后撤回草原,皇太极政权却宁愿用胜利换取比澶渊之盟更为悲屈的和平条件,然而,他们最终无法抗拒吏治国家的致命诱惑。吏治国家是无根游士为无根游士的利益设计的政体,符合无限权力渴望散沙顺民的内在需要。吏治国家靠流官进行统治,流官的真正任务是削平土豪,而土豪正是有机共同体的凝结核。大一统帝国镇定而审慎地削平了参天大树和乔木,只留下灌木和草地。弱小的顺民感到皇权之下不再有任何土豪比自己强大,也就感到了一丝苦涩的安慰。与此同时,欧洲的土豪在封建的混乱中成长为巨人。年轻的巨人盲目地走向世界,漫不经心地踩碎了矮人的玩具屋,甚至没有意识到自己在做什么。

欧洲的内战造成了条约体系的崩溃,两次大战和冷战则将华夏世界的残骸送进了苏联的怀抱。列宁主义的政治逻辑是永恒的战争权力,正如列宁本人所说,专政的本质就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无限权力,包括不受自己制定的法律约束。在阶级战争结束以前,战争权力不可能消失。而战争开支是一切政治开支当中最昂贵的,因此其统治成本也是最高的,而且是一切传统规范(包括威权体制和立宪政体)的有力破坏者,这些传统规范正是新威权主义赖以建立的根基。这跟西方的威权体制完全不同,佛朗哥元帅的部下完全清楚元帅会做什么,更清楚普世天主教会的规范是他可以依靠的磐石。总之,它就像是一台割草机,削平了吏治国家留下的灌木,除了草地和苔藓什么都没有留下。

列宁是沙俄官吏出身而且是鞑靼血统,他创立的组织肯定参考了鞑靼草原社会的政治结构。

布尔什维克的早期成员都是少数民族,波兰,高加索等等。全是物质匮乏的地区出来的。

布尔什维克的另一部分核心是犹太人。犹太人就是游士民族。整个民族都以流官为职业。

评论区的女拳,龟男,五毛正在拼命开除他的男籍制造分化,说他是男资本家,他的性别是资本,不能代表男性。

女拳打击男性,

是有多个统一组织和分工负责,互不干扰的角度的。对穷男,她们拿出了辱骂性的评价。对富男她们的另外一伙水军拿出了阶级斗争。

虽然煮肘已经公然扬言跟国家对着干了。

但评论区的女拳和粉红都只能暗戳戳的嘲讽他,没有一个敢直接辱骂他,或者扬言把他打成反革命抓起来枪毙的。

他的账号目前还没有被封杀(毁号无数的审核员刽子手不敢封他的号)。

Replying to f6XF

关于中国首父徐波对司法的控诉(上篇)

大家好,本人是中国首父徐波(此称号当之无愧,舍我其谁?经得起考验及质疑)

因本人在相关经历,及对中国司法特别是男女方面法律了解,我对中国司法基本不信任,对其中男女关系的相关处理已经极度不满,特此说明。

相关事实描述

本人徐波从未和任何人结婚,所有认识我的人,都知道我属于未婚。

我和汤某于2009年底在某网络相亲网站结识,当时我介绍及要求中,明确要求寻找温柔贤惠的处女女生作为人生伴侣。

而汤某因中意我的个人条件,虽然不满足要求,仍与我联系。

当我得知她曾经和多名男发生男女关系过(她如其他狡猾女子一样,自称只和3人在一起过),且素质等其他因素并不能满足我的人生伴侣要求,就向她说明她并不符合条件。

她表示希望继续在我身边,赞成我继续寻找其他合适的女子为女友。

之后,我们发生了性关系,她怀孕并于2011年6月生育了一女儿。

2011年7月,她提出结束男女关系,要离开。

我认为她这行为很傻,刚生孩子就抛弃孩子要离开,这并不应该。

当时我也发现汤某的各种问题,显然完全不适合为人妻,但考虑孩子,我希望孩子在我身边,不希望孩子失去父母,于是之后一直按照顾虑孩子的想法,我独自承担养孩子的支出。

之后,汤某和我有间断相处,虽然我知道她完全不具备我配偶素质,且我已有其他女友,但念及旧情及孩子,总是各方面给与她帮助。

因她毫无任何收入,在此期间,我们相互财产完全是独立的,且相关各种费用完全我额外独立承担。例如房租、水电、物业费、饮食、孩子成本等,皆为我个人从其他资金中承担。(非其账户中支出)

因她受独立女性思想影响,她希望做单亲妈妈,于是与我沟通,2012年她宣誓“永远不离开我,永远不会伤害我,否则不得好死”来骗取我信任,最终,她从我这借款数亿,用来买房及代孕生育她独有权责的子女。

(捐精协议证据可见链接,中文版:http://t.cn/A6T36SRn ;英文版:http://t.cn/A6T36SRm )

2012年到2018年期间,我陆续通过银行账户转给汤某8.19亿元人民币(这还没包含其他国内外财产)。并且在转账时,我在其中的4.19亿元备注了“借款”或“jiekuan”,汤某收款时对借款的备注无任何异议,这已经很明确双方成立了借贷关系。这些转账未包含我另外为她花费的各种开销,此外她还代我持有国内外的各类其他资产,总共价值10多亿元。

因其没足够钱偿还借款,其表示用房抵债,说明房子归我,抵消相应金额的债务。那么她还是应当偿还其他欠款。

因曾经的男女关系,以前没追究她那些巨额利息,已经是非常大的便宜了。10亿财产就算按每年2%利息,也是2000万每年。

虽然我对这些孩子没有权责,是在美国律师公证、法庭见证、FBI审核的情况下捐精所生的孩子,但我考虑毕竟有我的基因,出于传统观念的考虑,及被她谎言欺骗,还是一直在帮助和支持她。

不料她于2022年,非法遗弃抛弃所有孩子,卷款私逃。

一开始,我以为她是任性发脾气,找反复沟通,要她还钱。她一边答应,一边找各种理由拖延。

后来我告诉她这是违法犯罪行为,我会坚决追究,她才把其中的5.15亿元转回给我,但仍有3亿多元款项没有归还,其他代持资产也没有转回到我名下。

2023年底,我委托律师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汤某要求归还3亿多元,但令人没想到的是,受理的哈尔滨市松北区法院并没有支持我这个最基本也完全合理的诉求。

(判决书见链接: http://t.cn/A6T3of4x )

法院的判决逻辑是:我只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不能证明双方有借贷的合意,且双方虽然没有结婚,但共同生活和抚育13个子女必然有共同支出,所以推断双方不是借贷关系。这是多么荒唐可笑的逻辑!

我对此说明几点:

1、备注并不是转账记录,是额外单独的资金目的说明。

没有备注的转账记录,才可能属于货款等其他原因,才需要额外其他举证。

我已证明对汤某的转账属于借款,汤某根本没有证据反驳,但仍被法院支持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的规定,我作为原告提供备注了借款的转账记录(链接: http://t.cn/A6T3of4J ),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此时应该由汤某证明这些转账不是借款。

但她拿出什么实质证据证明这8.19亿的转账属于其他原因了吗?

完全没有。奇怪的是,法院虽然把这条司法解释列进了判决书,却没有遵照执行。

2、我与汤某没有结婚也不同居,汤某没有收入,不可能有共同生活支出

我和汤某始终没有登记结婚,而且汤某常年居住国外不跟我住在一起,我们根本就没有财产混同的事实基础。汤某压根没有工作没有收入,认识这么多年以来,她的生活支出、孩子的抚养开支都是我一个人承担,她从不照顾孩子导致孩子也不亲近她,只顾个人挥霍奢侈享乐,何谈共同生活支出?再说什么共同生活支出需要3亿之巨?这简直违反生活常识!而且我要声明,汤某举证的这13个孩子,仅其中2人是双方共同生育,而其他11人是汤某在国外接受捐精所生(相关证明附在文后),完全与我没有法律关系,即无抚养权力也无抚养义务。况且,其中还有白人混血孩子,怎么可能是我和她共同生育的孩子?是汤某同时违反中美两国法律,违法欺诈,欺骗法庭,法官罔顾事实和证据胡乱裁判。

汤某不仅撒谎,还违法抛弃了所有我和她共同生育的孩子,我在独自抚养所有共同孩子,是她侵害了我和孩子们的合法权益。此前对所有孩子共同的抚养,也皆由我独自额外出资承担,但法院罔顾事实,硬说成双方有13个子女曾共同抚养,毫无证据无中生有的说是被告在用涉案资金承担。(被告都不敢如此主张,3亿生活费更是违反常识,毫无依据,中国生活成本这么高了吗?)

3、法院只审表面不审实质,甚至忽视我变更诉求的申请

既然法院不认为我转账给汤某是借贷关系,那这三亿多元到底是什么性质?

是共同财产?

我和汤某没有结婚,汤某也没有一分钱收入哪来的共同财产!

是赠与?

我根本就没有表示过这些转账是赠与反而明确备注了是借款,再说近十亿元的赠与是没有赠与协议随便就能认定的吗?而且她违法抛弃我们生育的孩子离开我,严重侵害了我和孩子的权益,就算赠与也可以撤回(顺便说一句,我认为彩礼也应当是附义务、可撤回的赠与,如果最终没有结婚并终身相伴,彩礼应该返还。男方给与彩礼时显然是如此,不应该被欺诈)。

是代为保管?

那更应该马上归还给我。而且我已经向法院书面申请变更诉求为返回汤某代管的财产,但法院居然完全忽视,仍然按照借贷关系简单地判决驳回。难道法院就如此只审表面而不审实质吗,就是这样贯彻公平正义和提升司法效率的?

4、法院断章取义,曲解我的话作为重要判决依据

判决中提到“庭审中原告自认曾答应汤某花销2000万元”,并显然以此作为了判决的重要依据,据此认为我有承诺赠与的行为。但实际上我的代理律师根本没有在庭审时说过这句话。后来询问法院才知道,法院作出这个事实认定的原因是我和汤某聊天记录中我说的一句话“你说我答应你花2000万,那是答应你花了离开我吗?不是跟我才花的吗?”这明明是反问否认的意思,法院却能理解成陈述肯定的意思。更何况“答应你花2000万”是汤某说的,我根本没有同意反而在驳斥汤某,意思很明显是“汤某离开了我怎么可能还给汤某花钱”?然而法院如此断章取义,曲解我的原话,糊里糊涂判决,如何让人信服司法公正!

而汤某所称的“答应”并非真相,而是大概2014年时因其自身身体问题而大月份流产时,我见她当时哭的很伤心,于是安慰她说没关系,孩子以后还可以再生。我知道她爱慕虚荣,喜欢漂亮衣服,所以说我以后给你买漂亮衣服,买很多,买1000万元的衣服。

而我追究她为什么违背诚信,私自挥霍时,她辩解谎称说我“答应给她花2000万”的。当时是语音沟通,我当场就驳斥这,我说的很清楚是1、我给你买衣服,而不是你自己私自拿钱去挥霍。2、我说的是1000万,而你是一年之内私自挥霍1600万(所以她辩解谎称2000万)。3、我说的是让你花钱后离开我的?4、这显然说的是一辈子,不是某一年或其他时间。

汤某提交的“证据”明确是我反问否定,而法官罔顾事实,毫无证据说我答应2000万,而最终离谱的判决帮骗子霸占我数亿财产。

我遭遇的司法经历,正在耗尽我对中国法律的最后一丝信任。

汤某对我和我家庭毫无贡献,完全未为我做家务、完全未对我工作有任何辅助、完全没有任何经济贡献、多年来,我们性关系极少,长期分居、她独立一个人一个房间,不愿意和我共同居住。她常年独居日本,而我和我其他女友住在一起,谈何同居?

哈尔滨市松北区法院法官罔顾事实,离谱的采信谎言作为证据(把没有我名字,捐精而生的孩子的美国出生纸,采信为证据说是我的孩子,这完全是违背契约、严重亵渎法律、严重侵害美国司法权力、严重侵害儿童权利的疯狂裁判)

清晰明确的借款说明、及客观的银行转账记录,在丝毫不明资金用途和去向的情况下,居然被认为“不足够证明借款”。

不是借款那是什么呢?代管代持?那就是非法侵占罪了。

显然不是赠与。转账备注清晰说明借款,那么显然是无赠与意识表示。

巨额财产赠予若能被法官无证据的随意认定,那对社会经济秩序是严重的破坏,所有转账都可以说是赠予来耍赖。

转账给法院的上百万诉讼费,备注诉讼费,法官们是不是也能厚着脸皮说是赠与法院的?

我从小看历史,历史说各朝代末期各贪官污吏巧立名目对百姓压迫,我以前很不理解,到底怎么做的?

现在算是亲眼见识到了,明确说明原因的转账,都能被官老爷们扭曲说成赠予。

这司法让人如何能信任?

我清楚明白,中国司法目前有极大的问题。

保护弱势群体这观念就是巨大错误!

谁是弱势群体?

0元购抢超市,谁弱势?

韩婷婷和鲍毓明,谁弱势?

小偷偷马云,应该保护马云还是保护不富裕的小偷?

流氓拿刀捅拳王,应该保护流氓?

法律应该是维护公平,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民族的总体利益。

保护就是奖励,奖励就是鼓励。

中国所谓对男女关系上对妇女的保护,实际结果是瓦解家庭,鼓励离婚,必然导致不婚率高(因都要嫁有钱人)、离婚率高(离婚才能分钱才能实际控制钱)、严重破坏生育(男女相互不信任,因不能利用法律问题离婚捞大钱不愿意嫁普通人)

男女相关司法处理,完全是极度短视的“妇人之见”

一群女人以自己的见识,在明显目光短浅的操纵中国司法。

多益网络在微博上也直接置顶了这篇文章。作者属实!

你问我支不支持,那我肯定要支持的。

不支持资产阶级难道要支持女人吗?

Replying to 老蛮跟屁虫

老蛮:红色中国简史0136

苏联的历史已经反复证明:推行公有制搞公社化运动,只会带来生产秩序的崩溃。农民根本就不可能接受在公家的土地上辛勤劳动最后自己只能分配一点点的口粮。这种操作是反人性的绝对不可能实施下去。列宁的尝试第一时间就失败了。而斯大林虽然表面上获得了成功,代价就是全国的粮食产量减半。好在斯大林还能跟欧美各国做生意进口粮食。即使在冷战时期,斯大林也没敢真正和欧美各国撕破脸,他理智地避开了朝鲜战争。从始至终,斯大林从未真正跟欧美各国直接交战。所以,苏联从欧美大规模进口粮食的生意也得以维持。斯大林以及他此后的继任者们都非常清楚:一旦苏联真的跟欧美断绝关系,那么苏联人民只能集体饿死,没有任何生路可言。

然而,1953年之后的中国因为主动介入朝鲜战争,已经被欧美各国彻底封锁,没有了粮食进口渠道。唯一剩下的对外窗口是苏联,但是苏联连一斤粮食都不能出口,同时苏联的民用工业也非常弱,对中国不具备产业输出能力。苏联援建中国的156个项目,主要也是傻大黑粗的重工业项目,比如石油开采钢铁冶炼和发电厂之类。类似纺织和化工这样的民用产业,苏联本身的能力就很弱,他本身就依赖向欧美大量进口民用物资,因此也无法向中国提供足够丰富的产业或者产品输出。

这个时候的中国,如果发起公有制运动,在农村废除土地私有制逼着农民在公社里义务劳动,在城市废除民营企业;那么唯一的可能就是:摧毁正常的农业生产秩序和商业秩序,并带来大规模的饥荒,绝不可能有例外。然而,1955年之后的毛泽东已经没有了选择。他以百万志愿军将士加上百万地主切身的性命换来了土改的成功,实现了彻底的底层动员。但是,他已经无法再给这股庞大的力量寻找到宣泄口。老百姓的精神一天比一天亢奋,每天都在叫喊着革命。但是往哪里革命,革谁的命?毛泽东已经给不出其他答案了,他唯有重复苏联公有化的老路!

他们的收到的汇报肯定是这样描述的,农民很富有,农民在家里私藏了无数吨粮食,比地主还富,但是对上面哭穷不拿出来。

至今还有很多公知吹牛逼说,他家私藏了粮食夜间偷着吃,所以没饿死。对死者毫无任何人文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