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这样就存在一个问题,

人类是否有能力认识到自然法呢?

同时,他们又如何确定这些自然法具有合理性和普遍性(不仅仅只是局限西欧自然法,是可以推而广之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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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有能力认识普通法,以自然规律为基础,既然是普通法,或者叫自然法,自然适合所有人类。

普遍法是社会科学的范畴,与自然科学里面的自然规律是不同的。如果硬要这样讲就是一种机械决定论。

先对齐概念。普遍法指的是common law的话,它应该是民法的意思,就是平头百姓的法律。自然法在牛顿的概念里应该指的是数学。这是我的理解,不一定准确。

我一直觉得,他们所说的自然法,应该是继承的是托马斯•阿奎那的自然法。

简而言之就是上帝制定的永恒律,铭刻在人们的心灵里面,表现为人的自然禀赋与倾向。

语言颁布的人所理解的自然法就是成文法。不成文法又类似于人们心中的道德律,悄无声息的在支配人的行为。

赞同这个看法。我认为法律并不只是简单的约定,它必须有其神圣性。十诫是上帝赐予摩西的,它是神的意志。普通法一直强调,法律不是人为制定,只是天然存在而被发现而已。它只能是上帝的作品。

而所谓的大陆法,认为大家共同同意那些条款就是法律了。所以那种法律总是被践踏。没有神圣性的东西,要约束一群极其复杂的人类,反而是经常被这些聪明人利用,设圈套。

这是有神论的法律根基,无神论的还是要以自然规律为基础,人性变化的规律为基础,这种法也是普通法。

约束力人的有道德和法律两个层面的,法律还是要成文的。

普通法或者自然法是一种概念,属道的范畴,不指具体操作层面

那要看怎么定义“认识到”。

如果指的是completely,那是不可能的。如果只是感知,那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