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这样就存在一个问题,
人类是否有能力认识到自然法呢?
同时,他们又如何确定这些自然法具有合理性和普遍性(不仅仅只是局限西欧自然法,是可以推而广之的法)?
但是这样就存在一个问题,
人类是否有能力认识到自然法呢?
同时,他们又如何确定这些自然法具有合理性和普遍性(不仅仅只是局限西欧自然法,是可以推而广之的法)?
人类有能力认识普通法,以自然规律为基础,既然是普通法,或者叫自然法,自然适合所有人类。
普遍法是社会科学的范畴,与自然科学里面的自然规律是不同的。如果硬要这样讲就是一种机械决定论。
先对齐概念。普遍法指的是common law的话,它应该是民法的意思,就是平头百姓的法律。自然法在牛顿的概念里应该指的是数学。这是我的理解,不一定准确。
我一直觉得,他们所说的自然法,应该是继承的是托马斯•阿奎那的自然法。
简而言之就是上帝制定的永恒律,铭刻在人们的心灵里面,表现为人的自然禀赋与倾向。
语言颁布的人所理解的自然法就是成文法。不成文法又类似于人们心中的道德律,悄无声息的在支配人的行为。
那要看怎么定义“认识到”。
如果指的是completely,那是不可能的。如果只是感知,那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