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本身是没有错的,虽然我之前也指出过有些错误的翻译,但这个法治的词没错。它来源于英国最早对国王的统治表达的不满,因此当时叫国王的统治为rule of king/rule of man;而大宪章之后,他们要求的政治模式是:rule of law,也就是,国王不再是ruler,而这个rule,必须是 rule of law,到现在英国的各大学还有关于rule of law的课程,广泛地供所有人选修。与美国不同的是,美国有一部法律文件叫宪法,英国没有,所以英国特别强调的就是rule of law.

rule by law: 依据/按照(by)法律来统治。这就是中国的模式,就是,不能像以前凭着领导的喜好来判案,要有“法律”,然后按照法律来判案。于是就有了“寻衅滋事罪”、“煽动颠覆罪”,在香港,他们有“国安法”来治罪,因为他们要治你,只需要颁布一个法律。

但正如皇上说自己的统治叫“全过程民主”,然而,70亿人都不会因为它滥用了“民主”一词而把“民主”二字给改了。

不过,其实这不只是你一个人犯错,包括中国的著名法学博士,旅外专家教授也一样分不清,因为我也看到一样的错。

在此,再次强调,务必寻求原文原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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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的错误并不是理解的错误,这两个概念是很容易区分的,只是同音词容易混淆。与法治对立的概念是人治,哪怕是君主专制也可以有法律去治理,但那显然不是法治本意,如果法治对应的是rule of law。

而法制强调法律体系制度,立法司法的独立公正、以及相应的制度实践,民主法制和在一起用肯定是没错的,民主才有法治,你不能说英美法那没有法制。没有民主的我们这才不叫法制,只适用于老百姓不对公权力有约束的法制是假冒法律。朝鲜也有法律。

所以你说的那种借用法律条文来实施统治也不能等同于“法制”。从中文的含义讲更适合法“治”这个词。可是法治已作为对rule of law的翻译。所以这还是翻译和词语用法的混乱问题。

结合当下,我们实际上现在已经不只是人治没法治了,而是独裁领袖治国了,党的总书记个人掌控的各种小组办公室架空国务院系统完全就是文革时期的翻版。一切都得领袖指挥,现在这套系统根本就连古代帝制都不如。皇帝还要在大臣之间权衡轻重,领袖是谁的脸色都可以不给了,谁敢有意见直接架出去。他可能只听得进一个声音,那就是街上人们奇喊他下台的声音。

对不起,我想我对于法制的叙述有些不准确:rule by law确实指的是依照/按照法律来治理/统治。不过,西方还有一门课,叫作法理学,它研究什么样的法才可以算是法,那么,这也有两种派别,中国所传播的一个派别强调“恶法也是法”的概念,而自由主义强调的是“恶法非法”。

恶法非法的概念,是现今各种非暴力反抗运动被全球公认为合法,并得到全球共同的同情和支持的原因(国际难民公约的条款)。而中国的“恶法也是法”,其要求就是,只要它现在还是取名为“法”的东西,你就必须遵守执行。因此,这样的体系就是“法制”体系。

西方的体系是rule of law,法为王(代替以前的国王为王),那么在执行层面,它属于司法和执法(行政),而这两者都是法治的一部分。

我还要补充一点,为什么我说法制是中国才有的?

法治的含义在英国的体系中是立法与执法必须分开,而执法指的是司法和行政。英国采用的体系,在历史上是,“立法由议院制定,它是最高的机关”,“司法和行政”由国王管辖,国王的权力只是在执行和判案上面。

当然,现代的所有权力都由行政最高执行官——首相执行,而不再是国王了,但这是后面的事情。

如果用英国早期一点的制度来说,由于立法与行政和司法分开,但国王的权力体系被纳于立法之下,因此,整个体系仍然是法说了算,也就是,仍然不是“人治(指国王治理)”。

但是,假如权力没有分开,那么,国王(个人)既管法律的制定(立法),又管行政和司法(判案),那么,这就等于立法是摆设,而真正的统治仍然是个人。所以没有分权的制度,叫“法制(即有法可依)”,但法的产生是非法的。所以,法制是专制社会的那一套东西,法治则是人民统治(法为王)的现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