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 (3):自由
政治哲学意义上的自由最早来自约翰•洛克的《政府论》,它说,如果完全不受到任何约束的人可能因为与他人发生的各种纠纷而需要有一个公共的执行机构来充当公正的中间方以保护自己的话,那么他们就必须要结合起来,组成社会,然后组建这样一个公正的中间方机构,然后,人们把自己对纠纷的个人执行权交给这个机构。但成立这个机构前,为防止这个机构在获得了所有人授予的权力之后就欺压大家,因此他们必须先制定一个公共的契约以确保这个代表公正的执行人不会侵犯每个个人原有的自由。这就是政治哲学上的自由,也就是今天的现代自由社会所说的自由。自由是对政府行为进行的各种限制,以防止政府滥用权力来欺压人民,换句话说,它所针对的是政府行为。
在这方面,中国人面临两大误解:1. 认为政府是管老百姓的,而不是保护老百姓的。因此,当政府号称”xxx不是法外之地“时,人们认为这是正常的,甚至当政府“管不过来”时,普通人有责任要去管那些道德品行不端者。但自由社会存在极多的法外之地,因为政府的行为是受限的,许多地方它就是不能管、管不到,而这才有了自由;而中国这个没有任何法外之地的国家就是典型的极权主义国家。2.认为自由存在着道德门槛,也就是只有好人、符合道德标准的人才配享有,坏人不得享有。但如果把道德带进政治,最终将使每个个人都失去自由。虽然你或许可以很快意地去大声斥责某个人道德品行不端,但道德是含糊不清的,而法律则最忌讳含糊其辞,可以使政府任意解读和运用法律,打压个人,剥夺他们的自由。这也就是滥用权力、侵害人权的结果。例如,维护权利(正利)的人可能因为其行为不被政府所容就被以模糊不清的、没有定义的罪名打压(如寻衅滋事罪);相反那些真正危害公共安全的人,却可以在同样的法律之下,凭借官方给予的道德名誉(如先进分子)成为公众偶像或领导人,而其实他们可能就是危害公共安全或秩序的罪犯,但的道德不轨甚至犯罪却不会导致他们受任何惩罚,连道德谴责都没有(如张高丽性侵女运动员)。
所以,当谈到自由的时候,不要马上联想到如何解除对个人行为的限制,而必须要去思考如何限制政府的行为,并必须承认每个个人享有平等的自由。一旦你设置享受自由的道德条件并试图剥夺坏人的自由时,你的自由也必定在这个过程中彻底丧失。
Basic concept (3): freedom
When we talk about freedom, we mean constitutional and legal restrictions on government behaviors. However, Chinese government always claim “there’s no loophole for anything in laws”, which means the government has the right to control everything, subsequently, people believe where the government can’t control something, people have the duty to control it based on the “common” morality rules to stand up for the “righteousness” by criticizing or even punishing morally “bad” people, behaviors, or thoughts. Thus, while people yearn for freedom, they cannot accept that freedom should be equally extended to all, including the “immoral” or even criminals.
关于“自由”的误解,正如我们看到,言论自由并非指语言或文字的表达,它可以是行为艺术,例如小学生戴袖章表达反战态度,但语言或文字表达也不全部归属“言论”,例如,同样归属暴力行为类型中的语言暴力,因此,对他人的辱骂、恐吓、威胁等等,都是暴力范畴,而不能被理解为“言论自由有边界”。
另外,我们说的“自由”其真正含义是“政府不能设立法律去限制的态度表达或个人的意愿和选择”,什么叫“政府不能设立法律”?简单理解,它基本上就是西方社会所说的“保护”,即政府不能干扰、骚扰和打击人们应有的、由法律赋予的自由。
但是,我们总是从个人感受出发去理解自由,因此,很多人会将其他人对自己的不容理解为自己的自由受到侵犯。这个误解在于,对于任何他人,你不具有更大的权力,你不能要求他人的行为或选择。例如,若是你的物业管理侵犯了你的自由,你能做的是诉诸法律,因为你不被授予权力去评判和处理。而如果他人不肯听你或采纳你的建议,这完全不违反你的自由;同样,如果你用言语攻击他人,例如任意定性或辱骂,你就是对他人施以了语言暴力。
所以,很多人在向往自由的时候往往会对自由有着不同于政治上、社会上和普遍意义上所定义的自由的期待。于是人们看到五花八门的、自己个人对自由的定义,然后否定具有普遍性的自由的定义。
备注:我写这个不针对任何人。
关于自由与自由意志的问题
首先,二者之间的差异我想是不言自明的,自由是实实在在必须受保护的正利(权利),而自由意志,从字面上即可知道,就是当你缺乏实实在在的自由的时候,退而求其次的自我保护,意思是,当我没有自由的时候,我还有自由的意志。我能理解一些人处于困境之中需要某种意志去支撑它,但是,它不应该成为我们的追求。对于个人而言,只要你相信人人生而平等,不分贵贱的话,你就不会接受世界上一半的人享有法律保护的自由,而你却甘愿拥有自己内在的所谓“自由意志”。
其次,自由意志并不是自由意志主义所谈的自由意志,但中国人(应该是1980年代,也叫“伤痕文学”时代)翻译libertarianism的时候用了这个词,于是没有学习理论的人总是会认为二者是一样的 。
自由意志主义理论的作者是诺齐克(1974年),它不承认自由主义的基本理论——自然法理论(洛克被认为是启蒙运动的最早的发起人),也不承认天赋人权的概念(天赋人权是基于人人平等而来的),这个理论基于康德的道德至上哲学。
而康德的理论是从根本上反自由的,却也用“自由”来包装自己的理论,他受到的是卢梭的启发,卢梭的理论(《社会契约论》)就是反启蒙运动的,他提出来的大众意志,被康德发展成普世道德。接下来,从卢梭(大众意志)——康德(普世道德)——黑格尔(唯心)——马克思(唯物);这条线上,所有人都反对自然法,即天赋人权的理论基础。
而诺齐克的《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 是对《正义论》(约翰罗尔斯)的反驳,他要反驳正义论中所说的,财产应当遵循以照顾最穷的人的生存为极限,因为这是人为干预个人的财产自由。然而,二者的论述并不遵循自由主义,而是遵循康德的反自由主义理论。诺齐克本人在十五年后宣布自己的自由意志主义的理论是不对的。
虽然自由意志主义早在1989年就被原作者公开抛弃,但是直到今天仍有众多的拥趸,他们不理会理论本身的缺陷,直到今天还在用自由意志主义理论代替自由主义理论。这其中的一个重要的主张就是无政府主义的温和派。它认为政府的存在替穷人剥夺了主流人民的自由。这里面有极多的内容被夸大并被极右翼派利用来散播反政府的言论。这里就不详细说了。
我只想说一点:如果是西方人的反政府言论,它很大程度上就是反自由主义的,因为正如耶鲁大学教授所评价的那样,自由主义的创始人约翰洛克相当于是美国的精神国父,因为美国的建国文件和美国的宪法无不体现了自由主义,这也是美国人和所有的自由国家的人得以享有自由的根本。因此,他们的反政府和中国人在非法专制政权的统治下反政府是完全不同的。
#[3] want to say somet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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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作为政治学老师,一不会打架二不会骂人三不会劳动,当然只有被归作什么都干不了的无用之辈那一类。
书呆子本身就是共产党为了打击传播知识的人的一种便利的工具,在文化大革命的时代,所有的知识分子都被称为书呆子,而骂他们书呆子的人就是类似于张铁生这种交白卷才够资格上大学的人。这是整个教师遭到清算的历史,当时的老师被称作臭老九,意思是,比乞丐娼妓都不如,且不论社会被分等级,就这样的社会所给予的这些称号就可以看到社会多么落后和愚昧。
书呆子是个通称,说人只懂掉书袋完全不关注社会现实。理论完全脱离实际,还听不得别人批评。
类似孔乙己这种整天沉迷茴字有几种写法的人。
很显然,很多学富五车的人并不是书呆子。
要谦虚,不要别人说你几句就给别人扣帽子,张铁生都出来了。
谢谢你的回复和解释。如果你说我扣帽子了,那么,我想问,你是不是也用“书呆子”这个词来给我扣帽子了呢?这就是为什么我要提出我所理解的历史事例。这是我对于给我扣帽子的人的看法。
至于学富五车,对不起,我从来不知道我属于哪一类,但是我知道我不是一个有学问的人,我所做的就是传播我所学到的知识——经过系统化的信息,但如果你真有什么具体问题,我当然不介意你提出来,但是你不能提出来,却非得给我扣顶帽子,还不允许别人还嘴,你认为这样妥当吗?
我知道你希望用“学富五车”来说明我无知,所以我直接承认我非常无知,不过,用“五车”来形容有知,我认为太过于贬低读书人了。我三十七年前搬家的时候,我所留下来的没转卖书就已经“五车”了。
我说你是书呆子,是认为你理论脱离实际,没有其它意思。完全没有说你乞丐娼妓不如的意思。“臭老九”是共产党给知识分子定制的帽子,“书呆子”并不是。
我读书的时候也偶尔被人笑称书呆子,一笑置之可矣。
“学富五车”是称赞人学问高读书多的意思,这里的五是泛指,并非实指,正如“九死一生”是形容一个人生死关过得多,并非就是九次。这是汉语特点。而且,学者拼的是有见识,并不是拼读书多,读过三车书,也未必不能成为优秀的学者。
所以,如果你要还嘴,论证你的理论并不脱离实际才是正道。
谢谢,当我嘲笑“学富五车”的时候,我就是在嘲笑那种模糊一切的做法和说法,这些貌似很有学问的说法,实际上就是反现代文明的思维模式。
另外,给人定性和提出反对是两件完全不一样的事。如果你认为理论脱离实际,你可以举出脱离实际的具体状况,但如果要以理论脱离实际来作为反驳本身,这是错误的,因为本身来说,理论,至今为止,绝大部分都是脱离实际的,否则就不是理论。历史上的牛顿定律就是过了一两个实际才进入实际的。要求理论结合实际本身就是错误的想法,也是中国没有创新的原因。人们对于理论的看法大多数仍然停留在错误的“时间是检验真理的的唯一标准”的错误命题上而不能自拔。
很多看似中性(非政治性)的判断,或命题,都是错误的,但是人们碍于“权威”的威严而从来不敢去说一个不字。
如果你认为还嘴就是冒犯的话,你自己才是有点自以为是。任何事,如果要以贴标签来阻止他人说话的话,只能说明自己沉浸在各种扣帽子的行为中无法自拔。
学富五车这种成语,熟悉中文的人很容易理解,没有什么问题,这不是法律语言,没必要追求精确和严谨。结果你上来就给扣一个反现代文明的帽子,这不是脱离实际是什么呢?现代文明不允许文学性的表达吗?
再拿你说过的一段话“若是你的物业管理侵犯了你的自由,你能做的是诉诸法律,因为你不被授予权力去评判和处理。而如果他人不肯听你或采纳你的建议,这完全不违反你的自由;同样,如果你用言语攻击他人,例如任意定性或辱骂,你就是对他人施以了语言暴力。”作为例子,这个例子中,如果我的物业侵犯了我的自由,比如大冷天的不供暖气,那自然侵犯了我的自由,我除了诉诸法律外,当然可以找上门去批评物业,要求他们及时供暖,如果他们不听建议,那自然是侵犯了我的自由,我至少可以评论一句他们“不靠谱”。
而你描述此例的语言,正好说明你是个书呆子啊,好像人类社会的成员之间,有分歧就得找法律,完全不能通过自发的言论互动来解决问题。
言尽于此。
谢谢你提出了具体的内容。中文的模糊被当作文学、修辞,但是在英文中,模糊的东西都被认为是错误;正如中文习惯于用比喻并且对比喻进行延伸以达到“深入浅出”的效果,而西方认为这是逻辑错误。这不是两种文化的差异这么简单,这是现代与反现代的差异。这种情况如果用语法律就更加明显,中国使用模糊的词汇给人定罪,如寻衅滋事罪,这个在西方法律是决不允许的,因为它是抽象的概念,太模糊,导致政府可以滥捕。所以说,模糊化一切东西都是与现代文明对立的。
至于你所举的例子,我也给你举一个在西方的例子;在大学里,人们都是各住一间,但隔音不好,有的人很晚了还开着大喇叭派对,如果按中国人的思维,那就去敲门抱怨,但隔壁的人直接给校区警察打电话,警察到的时候音乐仍然在闹着,直接罚款。这就是诉诸法律,因为你无权去找人评理。然而,这又是中西文化的对立,在中国,如果为这事找警察,警察也会怨你。如果你生活在集体主义的时代,这就足以令你害怕。但如果你生活在西方,你上门找人评理,如在中国一样因此而发生冲突也是有可能的,因为你无权管他们。这样的事在西方很多,包括任何邻居家打扰隔壁的事情。
还是一句话:自由是受政府保护的,而他人若侵犯你的自由,你需要诉诸法律,而不是自己去找当事人对质。由于你用中国的生活习惯去审视一切,所以你认为不可理喻。然而在这个思维过程中,你无疑就是拿中国的状态,包括生活,中的各种行为和反应,作为了文明世界的标杆。若是如此,你何必要追求自由?
寻衅滋事罪是应该批评,但这不是语言造成的,因为用中文同样可以立出精确的法。某种意义上,这甚至是立法者故意要搞个什么都可以往里装的框。
但你对西方法律的说法也不准确,英美法系是判例法,对于许多案件来说并没有精确适用的法条可以适用,必须由法官根据法律精神和判例来进行判决。
至于噪音扰民,找上门去在哪国都是首选办法,报警只是最后的办法,在美国你随便google一下也可以找出很多例子,没啥好讨论的。
我从未拿中国当文明世界标杆。
自由也是需要自己捍卫的,不然美国人家家都备着枪干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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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你看看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教授讲课的这一段,他说,美国宪法不像普通的法律那样使用非常精准的法律语言,而是使用了普通老百姓可以懂的日常用语,目的就是要让普通人能懂 。这句话已经说明了,普通的法律与宪法不同,它非常精确。唯一具有弹性的是宪法,目的是让宪法具有可解释性,这样可以保证宪法的稳定性,这也是为什么宪法的正文文本至今两个半世纪仍然适用的原因,而不像中国的70年间修改了五次宪法。另外,中国的法律中,寻衅滋事罪不过是一个例子,中国的法律,从宪法到普通法律都是违背法理的,是非法的,这里不用多说了,多说你也无法理解,或许还会心灵受伤。
至于你说许多案例没有精确使用的法条,那么我请你举出一个案例来,让我们能够共同去探讨,看看是不是如此。美国的全部联邦法院案例都在网上有公布,可以查询,所以,你只要提出一个案例号码,里面清清楚楚的内容,我们就可以评判。至少,我学了美国的宪法理论、法理学、和一些国际法,还没有遇到你所描述的状况。
噪音扰民的首选只是你认为的首选,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要求一个公民自己去面对可能的威胁和骚扰,否则就不叫国家保护了。至于你说谷歌一下,那么你可以分享一下你找到的例子,我们再来看。
总之,你或许不知道,西方的课程,无论是写作还是论文,第一个要求就是表述要明确,不能用含糊的词汇,即使文学也如此。而且,若是以模糊用词表达的意思被人误解(口语交流中故意的双关幽默除外),那么责任在写作者或说话的人而不在阅读者或听众。
https://t.me/lunwenji/434
关于噪音污染问题,我说的就是我自己的同学的事情,无需用你不认识的其他人的案例来否定我自己的亲历事件,我当时与同学相距仅两三栋楼。这在中国留学生的圈子里还传过一阵,虽然没有法律规定,但是可以非常明确的是,你作为个人无权管他人。
至于住户的邻居之间,如果互相熟悉且关系友好,那当然可以提醒和协商,即使作为朋友也如此。然而如果互相没有关系,只是陌生人,法律则不要求任何人去冒险卷入争斗。这就是我说的校舍的原因。
真好笑。
我没有否认你的亲历事件。
我也没有说遇到这事不能找警察。
可你却说过没有国家建议国民遇到邻里噪音事件先自己去交涉。
我找出英国和澳大利亚的例子否定了你。你又继续狡辩。
你连基本的逻辑思维都没有。
美国大学的教授就这样?
其实真有那么好笑吗?当我说“国家不建议”指的是“国家”,但是只有政府才代表国家,任何一个个人都可以代表国家的概念是中国共产党植入到每个中国人心里的,中国甚至搞过全中国人抗议澳洲一个六岁儿童说的话,其背后的理由就是,这个六岁儿童代表澳洲这个国家,而且不仅如此,他年仅六岁,全国十几亿人要和一个连学龄儿童的年龄都不到的孩子去争辩政治上受到其侮辱的问题。只要中国人还 有记忆能力的话,这样的丑闻应该不会忘记。
这个不是狡辩,这个只证明你不明白什么是“国家”,谁可以代表国家。至于我是否有资格在任何地方教课,这个不是由你说了算的,也不是因为你的一个贬低就可以变成总统的命令的。所以,不需要以贬低他人的方式来拔高自己。很多时候,问题就出在最为基本的概念上。
我过去从不公开自己的任何身份,但因为这次需要公开教课而不得不公开,但除了这个身份以外也不会有任何其他信息透露给你或任何其他人。但是,当一个人没有话说的时候,就开始走题,去攻击一个人的身份,这是非常不 专业。
所以你说的确实是真的,贬低我的过程中,显示了你自己的问题,所以的确不能拔高你自己而是直接贬低了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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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这样的事情居然可以提升到人类社会的常态无非就是以集体主义的思维来压制人罢了,即,既然是常态,你就必须遵守。这是以集体行动限制个人自由并置个人安危于不顾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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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仍然以中国为全世界的模版,但是你却不会承认。那么请问,什么时候报过警还没用的?那只是在中国吧?我在国外报过警,还是错的,警察来了,告诉我不对,那也没事,还祝我玩得愉快。
国外我不了解,我确实说的是国内!为邻居噪音问题,报过好几次,根本没用。直到我搬了家,才解决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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